近日,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接待了一起特殊的民事案件——阿某(女)抱着三个月的小孩,向工作人员哭诉“要求法官为她作主,让买某(男)与夏某(买某妻子)离婚和她结婚共同抚养小孩……。”
经工作人员细细询问,才知:阿某与买某系邻村人,双方相识原于前年的冬季牧场。在牧场上买某经常给阿某帮忙干活,并说阿某能干、勤快、长得漂亮,自己的婚姻是父母包办并不幸福。出于对买某的爱慕,阿某放松了警戒与买某过上了短暂的同居生活。牧场结束后,阿某发现自己怀孕,基于对爱情的向往和誓言的诚信,阿某在家苦等买某离婚抬着礼品来提亲。直到小孩出生,却没见买某半个踪影。
法院工作人员告之阿某:法律不保护双方间的非法同居关系,只能就对小孩抚养问题立案传唤买某。
买某到法庭后,承认对不起阿某,因家里贫穷还有一个小孩要养,自己不可能离婚。
经调解双方达成:1、经塔什库尔干县民政局联系,双方自愿将小孩送给喀什市一无子女户领养;2、由买某给阿某补偿人民币1000元。
【法官评析】
一、什么是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种同居行为。简单说就是在没有办理正式结婚登记手续前的男女共同居住生活。这种现象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
二、非法同居有什么法律后果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综上,阿某不能基于同居关系向法院请求“让买某与现任妻子离婚和自己结婚”, 本案中只有夏某(买某妻子)才可以基于买某的过错提出离婚和对自己进行损害赔偿。
【法官告诫】
婚姻非儿戏,一失足铸成千古恨。广大热恋中的青年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合法的婚姻观,在终身大事面前,要多为自己考虑,多为将来的孩子考虑。
作 者:梁红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