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持拿三遗嘱争房产后续:一审判决遗嘱无效
来源:新快报 | 2017-04-12 15:33:58

85岁的徐伯(化名)2011年去世后,家人办理了继承公证。孰料,照顾徐伯近10年的保姆李某霞拿着老人2008年5月12日手写的三份遗嘱,称对其中一套房产有继承权。可是自2008年起,徐伯出现记忆力下降等病状,被确诊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徐伯,其遗嘱还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审判决遗嘱无效,驳回保姆诉求之后,保姆李某霞提起上诉。经司法鉴定,徐伯在写遗嘱前20天已有痴呆表现,存在轻度认知功能缺失,对于重大行为缺乏判断能力,且其书写项目评估结果为零分,无法写出完整句子。广州中院据此维持原判,认定徐伯的自书遗嘱没有效力,其遗产按法定继承。

手持老人三遗嘱

徐伯是一位离休干部,2011年10月去世,享年85岁。徐伯与妻子育有三名子女,大儿子和大女儿先于徐伯去世。徐伯去世后,其后人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徐伯遗产,并共同确认,徐伯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因其他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徐伯的女儿占其中一套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孙子占另一套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

此时,保姆李某霞拿着徐伯写的三份自书遗嘱告上法庭,自称从2001年开始担任徐伯的家庭保姆,照顾老人。徐伯将一套房屋给她,是感谢这么多年她尽心尽力的照顾。李某霞手上的遗嘱落款日期是2008年5月12日。三份遗嘱均为徐伯手写,内容几乎一样:“我有房子130平方米,东边是三房一厅,大约69平方米,西边是二房一厅大约是61平方米,二房一厅给女儿。把我住的三房一厅遗赠送给保姆李某霞,她照顾我终生,作为回报,任何人不得与保姆李某霞争夺。徐伯 2008年5月12日”。

徐伯的女儿认为,2008年5月12日徐伯的自书遗嘱三份是无效的。她认为,徐伯从2008年5月7日起多次被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三份遗嘱即使是徐伯所写,也是在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书写,并不是徐伯的真实意思。

还有证人称,2011年1月27日徐伯立下口头遗嘱,称一套房留给后人,另一套房因是女儿实际出资,因此留给女儿徐丽。徐伯的后人还拿出一家餐饮企业出具的证明,证实2011年2月20日至2012年7月1日李某霞在该公司兼职小时工。当时徐伯已在ICU病房,无需保姆贴身照顾,因此保姆的行为不符合照顾徐伯终生的表述。

患病期间所书遗嘱无效

经鉴定,徐伯于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期间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一审判决遗嘱无效,驳回原告诉求之后,李某霞提起上诉,称在法院进行鉴定机构摇珠过程中,四个鉴定机构具有同等资质,其中三个鉴定机构均表示依据本案材料,无法进行行为能力及精神鉴定,足以说明本案不具备重新鉴定的医学条件。况且,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徐伯无法写出完整句子,不具备书写遗嘱的行为能力,该鉴定意见明显与其提交的徐伯所写的三份遗嘱相矛盾。

二审法院认为,从徐伯的MMSE(简易智力状态检查量表)测试量表显示,徐伯无法自主书写完整句子,但具有抄写能力,故徐伯实际书写了涉案遗嘱的情况与该量表测试结果并不冲突,亦无法排除该遗嘱系抄写的合理怀疑。

此外,李某霞照顾徐伯是其作为保姆的职务行为,已经获得相应报酬,亦不存在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需对其进行补偿的情况。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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