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消费者能单方解除旅游合同吗?”“疫情期间已经支付的旅游定金能退吗?”“因疫情滞留的,滞留期间增加的食宿费用、返程费用该由谁承担呢?”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这些问题困扰着不少消费者。
疫情给旅游行业造成了巨大冲击,由此导致旅游合同纠纷数量激增。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建立健全多元化解和联动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作出规定,要求各部门积极引导变更旅游合同,慎重解除旅游合同。
按照规定,对2020年1月24日之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依法认定为不可抗力情形。根据《旅游法》规定,对因疫情引发的旅游纠纷,旅行社和旅游者可在合理范围内变更旅游合同;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结合纠纷实际情况,此次三部门发布通知,要求各部门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旅游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延期履行合同、替换为其他旅游产品,或者将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等合同变更和转让行为。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均同意变更旅游合同的,除双方对旅游费用分担协商一致的以外,因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旅游者。
对于广大消费者关心的旅游合同解除后费用退还问题,通知明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协商旅游费用的退还事宜。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应协调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退费,并提供其已支付相关费用且不能退还的证据,尽力减少旅游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受到的损失。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承担其他经营成本或者经营利润的,不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应及时安排退费,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及时退费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并出具退款期限书面承诺。
“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由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货币的一种担保形式。《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定金可以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施舟骏表示,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旅行社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旅游者无法参加旅游,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要求解除合同。
通知还明确,因疫情影响旅游者人身安全,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合理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
此次疫情造成许多出行游客滞留他乡。施舟骏认为,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保证人员安全,并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如为旅游者安排住宿和饮食等。
此次通知规定,旅游经营者、履行辅助人与旅游者均应当采取措施减轻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为防止扩大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依公平原则予以分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的损失。(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