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发布对违规企业的行政处罚公告,其中,郑州逸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逸泉房地产公司”)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交付使用,存有违规行为,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其处以49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违反本条例规定,若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公告显示,郑州逸泉房地产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其处以罚款49.5644万元。
据企查查相关信息显示,郑州逸泉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550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是刘虎林,河南中之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控股60%,为大股东,而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刘虎林,由其全部控股。
此外,相关信息显示,在2016年7月15日,郑州逸泉房地产公司就因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没有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和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被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