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中原银行新乡新元支行办公室主任包凯上诉,维持原判。包凯一审被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空存空取”伪造金融票证1.6亿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份,包凯在担任新乡银行中原支行办公室主任期间,明知新乡银行个人客户存、取款凭证、个人汇款委托书和活期储蓄无折(卡)续存凭条这些凭证属于银行结算凭证,在没有得到客户授权和客户不在场的情况下,替客户填写凭证内容及替客户签字,采用“空存空取”的手段,替客户办理没有现金往来的存取款业务,伪造银行结算凭证共计21张,票面金额共计16502.6万元。
经审理查明,包凯违反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参与实施伪造银行结算凭证的事实,有证人娄某等的证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出具的说明、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文件检验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包凯本人对涉案的相关情节亦供认在案,且所供情节能得到在案其他证据的印证,足以认定。二审法院对其“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协助行长高息吸收存款涉资逾8000万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24日至2014年7月9日,张立(已死亡)在任新乡银行中原支行行长(2014年12月26日更名为中原银行新乡新元支行)期间,以银行给企业办承兑需保证金或给企业做过桥资金、揽储等理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许以月息1.5分、1.7分、1.8分、2分、2.4分、3分、4分、4.5分的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
2011年8月2日至2014年7月2日,时任办公室主任的包凯协助张立吸收资金涉及债权的金额8595万元。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包凯作为原新乡银行中原支行办公室主任,具有多年的银行从业经验,其对正常的银行业务和揽储行为具有较为明确的概念,但其自2011年至2014年期间,却在张立的指使下长期参与违规转账、付息等行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包凯主观上明知张立实施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行为,客观上为张立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应认定其与张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对上诉“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