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银行一支行违法遭罚 贷款转存银承保证金虚增存款
来源:中国经济网 | 2019-01-22 16:56:33

1月2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河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1号)显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达路支行存在贷款转存银承保证金虚增存款的违法行为。河南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加强对保证金来源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和管理,不得降低业务标准。办理业务过程中,必须确保承兑保证金比例适当且及时足额到位,不得以贷款或贴现资金缴存保证金,不得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账户与其他账户串用;保证金未覆盖部分所要求的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必须严格落实。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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