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记者获悉,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要加强监管,严格准入,严防涉黑涉恶组织和个人进入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中,包括严禁涉黑涉恶人员和涉黑涉恶组织参股、控股银行保险机构;严禁涉黑涉恶人员担任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重点打击银行业六大违规行为
《通知》指出,为做好扫黑除恶相关工作,各级监管机构要配合相关部门,强化监管,重点打击以下活动:
一是对于银行业领域,要重点打击非法设立的从事或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非法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中的以下活动: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的;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进行转贷的;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放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公务员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或实际控制人的。
二是对于保险业领域,要重点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
为何聚焦上述打击目标?“是因为这些领域事件多发,涉案金额大、行为恶劣、违法行为程度比较重等恶性案件占比较高,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的经营秩序,也严重损害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声誉,更损害了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表示。
此外,《通知》要求,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市场准入审查,严禁涉黑涉恶人员和组织参股、控股银行保险机构,严禁涉黑涉恶人员担任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通知还表示,要加大排查力度,及时接收、处理以下举报线索要定期报告,建立信息报送和监督检查机制。
分析称是当前治理金融乱象工作的进一步深化
据银保监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做好银行业和保险业相关工作,下发了这一《通知》。
“一方面,银保监会下发的这一《通知》是金融条线特别是银行保险领域配合全国的打黑除恶斗争。此外,近期金融稳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拟定了三年防范风险行动计划,而风险的防范除了涉及行业经营等专业领域的风险,也涉及黑恶势力互相勾结的风险,银保监会布置这一行动对于净化行业环境是非常及时的举措。”社科院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何海峰表示。
此外,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银保监会举措与近期特定的金融环境,一些特定的事件或有关。
“近期金融领域出现的一些事件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银行业活动,银保监会发布这个通知还是有特定的现实意义。”卜祥瑞表示。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持有类似的看法。“银保监会这一《通知》是当前治理金融乱象工作的进一步深化,《通知》点名的金融乱象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公众心理造成很大的威胁,比如近期网贷行业出现了很多‘跑路’事件。”郭田勇表示,银保监会开展这一《通知》很有必要。“此外,从《通知》来看,银保监会打击的行为很多与银行业之外的金融机构有关,银行本身并非打击治理的主体。”
卜祥瑞建议,未来对乱象的打击和治理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要进一步强化监管。金融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要充分利用“黑名单”制度,禁止涉案人员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其次,要依法治理。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要实现定纷止争,要通过法律手段来治理涉黑涉恶行为。最后,还要投资人、消费者强化依法维权意识,对构成犯罪的,及时报案,配合有关机关严厉打击。(记者 侯润芳 陈鹏)
解读1
校园贷违规经营应纳入常态监管
近两年来,曾在校园内快速蔓延的非法“校园贷”引起各方关注。去年9月,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明确“取缔校园贷款业务,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
据新京报记者去年9月份的调查,彼时监管政策出台后,仍有学生可在网络平台上申请到贷款额度。记者去年测评也发现,高利率现象在校园贷平台中也有存在,除了利息之外,会有各种名义的服务费、逾期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关于银行、保险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银保监会再度强调,重点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放贷等行为。
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薛洪言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校园贷监管规定出台后,严禁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一大批以校园贷为主业机构纷纷转型,堵偏门、开正门,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不过,供给侧管住了,但大学生的贷款需求依然不减,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有效填补缺口的背景下,客观上为很多现金贷机构提供了违规开展校园贷业务的机会。另一方面,即便是合规经营的消费金融机构,在识别借款人身份方面也难以做到100%精准,完全将学生借款人挡在门外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对校园贷业务的违规经营的打击,是个持续和动态的工作,应纳入消费金融常态监管之中。(陈鹏)
解读2
股权管理是近年商业银行治理重点
《通知》第六条指出,严格市场准入,将涉黑涉恶信息作为银行保险机构设立、股权变更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的重要判断依据。严禁涉黑涉恶人员和涉黑涉恶组织参股、控股银行保险机构;严禁涉黑涉恶人员担任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今年1月5日,银监会出台2018年1号令《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重点聚焦主要股东,防止其滥用权利、掏空银行等行为,将大力排查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看待此次《通知》中提到的“严防涉黑涉恶组织和个人进入银行业和保险业”?
在郭田勇看来,前些年银行业增资扩股时,存在股东资格审核不严的情况。“此次《通知》从源头上对银行股东的准入资格提出要求,从严要求董监高。第二,把风险的关口往前移动,从源头上防范黑恶势力渗透到银行保险领域。”
何海峰也表示,“从准入环节看,要求董监高的资质要符合道德、能力、技术等标准,从源头上控制住了,不给黑恶人员任何机会;第二,对已经进入金融银行保险领域的黑恶势力,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配合协同,共同做好信息统一协调工作,通过甄别、深挖、打击、清除等达到扫黑除恶的目的和效果。”(侯润芳)
解读3
保险公司不能有黑社会组织渗透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一些保险销售骗局也推陈出新,引起监管层的重视。
银保监会曾在今年4月25日发布“关于互联网保险的风险提示”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平台虚构保险产品或保险项目,或承诺高额回报引诱消费者出资,或冒用保险机构名义伪造保单,往往涉嫌非法集资,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同时提醒消费者,不要轻信保险产品“高息”宣传,避免遭遇非法集资骗局。
而在此次银行、保险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保险诈骗活动”仍是被警示的重点。银保监会表示,“对于保险业领域,要重点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
记者注意到,“退保理财”骗局曾被监管重点提示。今年5月23日,银保监会再度发布警惕“保险分红”骗局的风险提示,其中写到:一些非保险机构人员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领取“保单分红”名义,诱导欺骗消费者办理退保并购买其他投资产品。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表示,退保理财骗局主要是针对欺骗保险消费者的,此次银保监会发文重点可能是欺骗公司的有组织的犯罪,这种案件大部分集中在车险方面。另一方面,比较突出的是寿险领域的保险诈骗案件,由于目前的法律规定相对来说不明确,大量的寿险领域诈骗保险公司的案件被当作民事案件处理。
“个人认为,加强保险诈骗案件的处理工作,监管部门必须承担起主体责任,由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或者地方银保监局会同省级公安厅进行研讨,确定保险诈骗案件的刑法标准,标准要有可操作性。”李滨也认为,银保监会本次文件精神的重点也在于强调,保险公司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有黑社会组织犯罪组织的渗透。(陈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