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转了?崔永元向范冰冰 :4天6000万与她无关 是一个团伙
来源:华商报 | 2018-06-04 08:41:33

连日来,崔永元怒怼范冰冰一事持续发酵。除了沸沸扬扬的个人恩怨,令人咋舌的天价片酬,明星涉嫌通过“阴阳合同”公然偷税漏税等行业内幕也随之浮出水面,成为引爆舆论的焦点。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

无锡地税

调查明星签“阴阳合同”

近日,崔永元曝明星天价片酬,并起底疑似‘阴阳合同’”等偷漏税等潜规则,日前有了最新进展。由于范冰冰工作室在无锡,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目前已经介入调查取证,相关情况有待后续由税务机关权威发布。

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崔永元回应称“一查一个准儿”

6月3日,崔永元回应媒体称“这是个好事!”他表示,自己已经从网络知晓了此事,不过在他看来,无锡当地税务部门如果真要调查此事,首先应该和他联系核实,“我现在不能给你说,但如果联系我的话,我告诉他们怎么查,这一查一个准儿。”

崔永元表示,自己之前在网络上主要是发泄对作家刘震云、导演冯小刚拍摄《手机2》的不满,没想到引起了那么大的关注,“还是有那么多人支持我,看来我做的是对的。”

“阴阳合同”是指交易双方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用于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合同”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彼此心照不宣,目的就是逃税。

>>事件反转

崔永元向范冰冰道歉

“4天6000万”与她无关

范冰冰工作室:从未签“阴阳合同”将全力配合调查

崔永元微博爆料明星签“阴阳合同”,一石激起千层浪,明星天价收入和逃税,成为网友热议的焦点话题。在后续采访中,崔永元更是毫不讳言自己还有一抽屉这样的合同,“随便拿出来一个当事人都得进去,牵扯到的全是大腕儿!”对此,范冰冰工作室发布“严厉”声明澄清。昨日,范冰冰工作室负责人回应相关媒体称:范冰冰工作室及演员范冰冰从未通过“阴阳合同”的方式进行签约,会全力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核查。

昨日,对于范冰冰目前的舆论处境,崔永元回应媒体明确表示,“4天6000万片酬合同”所指并非范冰冰,并向受到牵连的范冰冰、徐帆、刘震云女儿刘雨霖三位女性道歉。崔永元还透露,影视行业偷税漏税现象比大家想得严重得多,涉案金额远超目前曝光金额的10倍以上。至于5月28日微博中所曝光的涉事明星,他透露并非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团伙”,并透露该团伙涉及到此次《手机2》。

据业内人士分析,对于领着天价片酬的明星来说,这种操作效果惊人。就拿被崔永元曝光的两份合同来说,小合同1000万是税后收入,已经将税负转嫁给甲方公司,而隐藏的5000万大合同则大有猫腻。按税法规定,影视、演出、表演所得属于劳务报酬,理应按3级累进税率表纳税。按税法粗算,当事人可能涉嫌逃避个人所得税2000多万,在应纳税额中占比极可能超过法律红线30%。

>>律师说法

明星逃税咋量刑?崔永元爆料是否构成诽谤?

昨晚,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秉晨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从法律角度解析明星涉税问题。

初次违法只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签“阴阳合同”规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逃税罪?马律师分析,崔永元在微博里发布两份“大小阴阳合同”内容,“小合同”金额1000万,“大合同”金额5000万,公众关注的实质是明星涉嫌通过少申报收入来逃税的问题。在市场活动中,演出费价格完全由市场定价,但是将5000万的演出费通过合同掩盖,只申报1000万,就是典型的逃税行为。

马律师表示,如果真如崔永元所说,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马律师认为,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涉事明星是否会因逃税坐牢?马秉晨律师表示,如果崔永元爆料的是真实的,如果是已经代扣代缴了,很简单,涉事明星只要把缴税凭证展示出来就可自证清白,如果没有,那就等着警察带着税务稽查人员上门吧。

马律师介绍,目前我国对涉税问题,处理较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宽松。当年一些知名歌星、影星因为逃税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现在已经很少发生。2009年刑法修正案对偷税罪进行了修改,初次违法免罪,只需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马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如果范冰冰在5年内没有偷税漏税,没有受到刑事或者两次行政处罚,且此次涉嫌逃税行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依法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那么依据崔永元爆料的内容,就很难认定涉事明星构成逃税犯罪。

崔永元爆料是否侵犯商业机密?

崔永元是否构成诽谤罪?马秉晨律师表示,如果崔永元爆料的内容属实,就不能追究其所谓的诽谤罪。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如果崔永元发现涉事明星5000万收入是偷偷摸摸地拿,没有足额交税,那完全可以行使报案或者举报权,这一点毋容置疑。

崔永元擅自公开合同内容是否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马律师表示,崔永元如何获得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得而知,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有着相当严格的要求。崔永元爆料的合同可能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依据《刑法》第219条相关规定,如果该合同信息本身经过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处理,经泄露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人有可能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华商报记者 燕然

破坏公平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

明星逃税应该如何监管?

娱乐圈明星偷税漏税对国家分配制度有何影响?昨日,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刘晓恩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指出,依照我国税法规定,明星的工资薪金与普通人缴纳税款相同,适用于个人所得税课征;片酬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于劳务报酬课征;利息股息红利按偶然所得课征;工作室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课征。

根据不同的课征标准,以上4项税种,以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最高,为3%-45%;其次为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40%;再次为个体工商户税率,为5%-35%;利息、股息、红利为20%。明星的收入较高,在累进税率中,一般适用的都是最高档,即45%的个税、40%的劳务税和35%的个体工商户税。偷、漏税行为的盛行,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严重影响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正常运行,致使我国财政收入额在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减少,这将会影响到市场经济活动的公平性和资源配置的效率性。

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个税具有“收入越高、交税越多”的再分配效应,但在普通工薪阶层领着五六千元工资都依法纳税的情形下,处于财富金字塔顶端的明星却巨额偷税漏税,这无疑是对国家分配制度的公然侵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

刘律师表示,明星偷、漏税行为对于经济活动水平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环境下,明星偷、漏税行为会造成收入分配的不公,这对公平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也是一种破坏,使税收的调节收入功能成为一纸空谈。

谈及明星逃税屡禁不止的原因,刘律师认为,不仅是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够广泛深入,而且对偷税、漏税违法犯罪活动打击控制不力。要想彻底肃清明星逃税乱象,除了税务稽查手段要跟上,更关键的还是完善法律法规、织密信用体系,应重点打击偷税、漏税犯罪的大案要案。 华商报记者 燕然

>>新闻快评

签“阴阳合同”是否逃税是一道法律必答题

6月3日,崔永元爆料“明星天价片酬用阴阳合同偷漏税”的事件有了新进展,税务部门开始核查了。

确实,相信大多数人已经无意于关注此间的个人恩怨,公众更关心的是,在范冰冰工作室指责崔永元“公开发布涉密合约”,“破坏了商业规则”。明星签“阴阳合同”到底是否存在逃税漏税等行为,成为一个必须要解答的法律问题了。尤其是,面对崔永元的爆料,“只是揭开了明星避税逃税内幕的冰山一角”的认定,这得到很多人的呼应,甚至还有人呼吁,如果“阴阳合同”早已成为演艺圈公开的秘密,那么对于这种大规模偷税漏税违法行为难道不该严厉打击吗?倘若如此,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只是开始,要打破娱乐圈逃税潜规则,让明星自觉纳税,这显得更为重要。老实说,当很多人已经站到了崔永元这一边的时候,但是,崔永元的言论充其量只算是举报,真相到底如何,我们还是要静待相关部门的调查结论。 杨鹏

盘点那些逃税的明星

毛阿敏

偷税漏税近4万

1989年,毛阿敏在黑龙江演出5天,赚了6万元,偷税漏税近4万元,经报道后,引起全国公愤,并被原单位关了3个月的“禁闭”。当时的罚款总额达到60多万。5年后,毛阿敏再次陷入税案风波,因漏税,毛阿敏需补缴27万税款。

刘晓庆

偷税漏税达1458.3万

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漏税达1458.3万元。因数额巨大,刘晓庆蹲了1年多的大狱。作为在中国影坛金字塔尖的女星,刘晓庆过去的成就有目共睹,盛名之下,因为偷税漏税,刘晓庆依旧没能逃脱牢狱之灾。

林志玲

补税额高达千万

2008年初,“台湾第一名模”林志玲首次登上台湾艺人补税榜,补税额高达千万新台币。林志玲的妈妈坚称女儿不会漏税,而林志玲也一直不出面澄清。终因涉嫌报税不实,税务部门要求其补税及罚款共近千万元新台币。虽然法官没有传讯林志玲,但她曾亲自到台北法院出庭。

大S、小S

补缴税款3000万

2006年7月,台湾艺人大S徐熙媛、小S徐熙娣被台湾税务部门列为头号追税对象。5年来两人少报收入近亿元新台币,按条文规定计算,两人须补缴税款高达3000万元新台币。

在美逃税会从重处罚

一辈子都翻不了身

从现实来看,明星由于片酬畸高、收入来源多样,由此衍生出的避税、逃税等渠道更是五花八门。明星逃税不是看热闹的小事,甚至可能是整个演艺圈的集体失范。在税务稽查监管方面,美国的做法可资借鉴。

以个税为例,美国以低稽查率、高税收遵从度而闻名世界。究其原因,除了完善的税收制度以外,严密的逃税罪刑事法网也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逃税罪是联邦犯罪,是美国传统税收犯罪体系的“压顶石”。一旦纳税人被认定犯有逃税罪,意味着他可能受到税收犯罪中最重的处罚,即5年以下监禁,或高额罚金,或者二者并处。其中演艺人士等高收入群体,一般属于税务局抽查重点。除了直接刑事处罚,逃税还会被记录到欠税人的信用报告中,从而影响其信用分数。纳税人贷款、购买保险、求职、上学等都会受到影响,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在美国,不管是高净值人士还是普通收入群体,逃税都是大忌,一旦越雷池,一辈子都翻不了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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