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时报》记者通过研究近十年的公告文件,不完全统计的结果显示,鸿茅药酒广告曾被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但是,内蒙古食药监管理局作为监管部门和广告批文核准部门,却一路为鸿茅药酒广告“开绿灯”。
十年时间,一边是各地食药监管部门不断的违法通报和暂停销售的惩治手段,一边却是内蒙古食药监管部门和广告批文核准部门的广告审批“绿灯”,共1034个广告批文,让鸿茅药酒大行其道,甚至在去年位列投放广告企业第一,这矛盾的存在充满诡异,也让人费解,也照见相关监管的醉态。鸿茅药酒如何成了打不死的小强,背后有着怎样的“保护伞”,值得追问。
鸿茅药酒作为内蒙古的一家大型企业,为当地的GDP做出巨大贡献,在发展方面得到优待和保护,无可厚非,但是保护也应该遵守法规,注重消费者的利益,可是在各地对鸿茅药酒实行“封杀”的前提下,依旧在监管和广告审核上“一路绿灯”的行为,就让人难以理解和认可了,这种无原则无休止的保护看似是对企业的爱护,实际上却是短视之举,到头来只能得不偿失,甚至适得其反。而且这种保护也是对广大消费者用药安全的无视,是在为违规行为推波助澜,甚至为虎作伥,实在不是监管部门应有的作为。
而为了一篇文章,就兴师动众地跨省抓捕,更是将“醉翁之意不在酒”的地方保护心理暴露无遗,在地方保护主义心理的驱动下,权力和法制已经成了企业的附庸,甚至沦为企业的“打手”,这是一种错位的甚至畸形的发展理念,也是十分危险的信号。
鸿茅药酒不是酒,也不是保健品,而是一款甲类非处方药品,既然是药品,就应该按照药品的标准进行监管,在广告宣传时,实事求是,严守法律规定,可是鸿茅药酒却在药和酒之间营造“神”的形象,说是药又“所有人都能喝”,说是酒又似乎“没有它治不了的病”,这种行为不仅混淆视听,也是对广大消费者的一种误导,甚至欺骗,存在着极大的社会和健康危害。说到底,都是利益驱使导致的结果。
对于这种行为,监管部门应该亮明态度,旗帜鲜明地进行惩处,怎能熟视无睹,甚至沆瀣一气?
因此,鸿茅药酒里隐藏着监管部门的醉态,这种醉态需要用问责和惩处来清醒,唯有监管清醒了,才能发挥权力监管作用,起到监管和规范的效果,唯有地方保护心理被遏制了,鸿茅药酒十年违规的行为才可能被终止。(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