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妇幼保健院等因药品食品违法被处罚
来源:映象网 | 2018-04-09 15:16:42

近日,记者从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郑大一附院)等6家单位因“使用劣药”或“使用生产销售假冒且不符合标准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被处罚。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显示,4月3日,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第8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郑大一附院、新密市妇幼保健院、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新田城店、郑州市旺方元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联盈食品有限公司和新郑好邻居日用消费品配送有限公司新建路分公司等6单位被处罚。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截图

其中,第一起是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3月29日,对郑大一附院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郑)食药监药罚〔2018〕5号)。

该处罚决定书显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使用劣药“白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书要求在15日内自动履行。

据了解,该行政处罚中所提到的“白及”是一种中药,功效为收敛止血,消肿生肌。主要用于治疗:咯血,吐血,外伤出血,疮疡肿毒,皮肤皲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2014年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另外,第8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显示,新密市妇幼保健院因购买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该当事人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郑州市旺方元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标签未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的食品“番茄薯条”(油炸型膨化食品),被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河南省联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被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新田城店以及新郑好邻居日用消费品配送有限公司新建路分公司则分别因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烤香馍片”和“芒果汁饮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但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同时公布了“救济渠道”,称如不服决定,可向相关单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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