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延误致消费者70万元订单“泡汤” 快递公司拒绝赔偿
央广网北京11月19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近日,河北省邢台市的张女士反映,70多万元的业务订单由于快递延误而泡汤,自己损失了近7万元的收入,而快递公司拒绝赔偿。
9月7日,张女士收到了一个顺丰快件,打开后发现是邢台市一位客户发来的近70多万元的业务订单。看到订单,张女士欣喜若狂,因为这单生意能为自己带来7万元的收入。
然而,张女士开心得过早了。在随后的电话沟通中,这位客户告诉张女士,由于长时间得不到回复,他已经将订单交给他人。原来,快递单上的寄件日期是8月28日,距离张女士签收的日子已经过去了10天。
张女士说:“平原县距离邢台只有60公里的距离,而我的快递居然用了10天,我要求顺丰补偿我订单的损失。”
经过多次沟通,顺丰速运表示只能为张女士提供1500元的补偿。眼看两个月过去了,张女士至今还是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关于这一话题,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星艳、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首先,10天时间是不是已经远远超过了快递行业规定的送达标准?我国的快递服务对投递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多长时间算延误?延误的赔偿又是怎么规定的?
张星艳:“按照现在快递行业的一个服务标准,国家确实有一个标准,基本上规定的是同城快递是24小时之内,跨省是72小时之内。如果同城快递延误三天,那就被视为延误,如果跨省的快递延误超过七天,那就被视为延误,这种情况可以按丢件去处理,所以如果她的快递已经(延误)超过十天以上,就可以按照丢件处理。
胡钢:“实际上从行政监管的角度来说,是由我们的国家邮政局及各地各级的邮政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监管。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我们的邮政法,此外我们的快递条例也正在制定的过程中。我们的邮政法里专门有一章节是有关快递服务的,里面涉及到快递服务产生的相关纠纷,它只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说适用民事法律制度。我们一般可能就理解为比如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或者合同法等,可能还包括侵权责任法这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回到本案,快递公司作为一个经营者,它可能是按照正常的标准送一个文件,它并没有考虑到里面的内容是否是特殊的物品,所以如果寄件人没有在寄发邮件的时候进行特殊的声明,特别是对寄件物本身的价值作出声明,甚至购买相关的保价服务。一般来说,如果发生了严重的延误乃至丢失的情况,快递公司至多按照它快递详情单背面所注明的赔偿数额来进行赔偿。这个数额一般就是你支付的所谓快递运费的倍数,业内可能是三倍到十倍不等,而且有封顶。这1500元总体来说是合理的。”
11月1日,顺丰速运回复《中国消费者报》称,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损失分为可预见性损失和不可预见性损失。张女士托寄物的标书和样品都可以作为可预见性损失,对于这部分损失,顺丰将根据市场价进行合理赔偿。但对于张女士所说的预期收益,属于不可预见性损失,一般不支持赔偿。
顺丰将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尽快解决此事。
经济之声:快递公司是否要承担延期造成的间接损失。在这方面,法律上有没有明确规定?张女士是不是有权利要求更多的赔偿呢?
张星艳:“首先,合同法第113条有规定,如果有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这个损失赔偿额应该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这个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合同法的这条规定给了消费者一个可以主张权利的途径。但是这个可预见性的收益又如何确定呢?这是需要举证证明的,快递公司是否要承担最后造成的间接损失?其实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我还没有看到过这样的案例。由于快递延误导致的间接损失,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间接损失,在案例当中能够得到赔偿,还是取决于张女士的这个订单最后能否得到百分之百的实现。”
经济之声:张女士因为快递延误失去了签约的机会和获利的机会,那么,她如果想得到7万元的赔偿,要提供哪些证据?
胡钢:“可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也就是快递公司。本案中目前没有证据显示,快递公司知道了如果我不及时送达这个快件,可能造成数万元或者数十万元的间接损失。这个所谓的可预见损失就不成立。所以从公允的角度来说,你建立一个合同说未来我可能要承担多大的风险,双方都应该是知道的,如果我不知道,我为什么要承担损失?因为在收件的时候,快递公司显然没有资格和任何权利去拆阅快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