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一名男子将自己的电动车卖给他人时,暗中私藏了一把车钥匙,后竟用私藏的车钥匙将车盗回再抵押出去换钱。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宽亮犯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被告人张宽亮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张宽亮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一辆宗铃牌二轮电动车转让给了龚某,转让时其只给了一条电动车钥匙龚某,自己还保留有一条。2016年5月5日2时许,张宽亮发现其卖给龚某的电动车停放在贵港市港北区宏桂广场一家面包店门前,没有锁大锁,遂用其保留的电动车钥匙将电动车偷走,后将盗得的电动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钱抵押给何某。经贵港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依法追缴并发还给龚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宽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宽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