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份,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香烟案件,两被告人最终被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某于2016年5月份某天、6月份某天,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逯某为其驾驶X牌商务车,每次携带从河南省温县牛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硬盒利群(新版)香烟共2200条,欲往上海进行销售。同年6月某天在途径宁洛高速某收费站被来安县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4400条硬盒利群(新版)香烟为真品卷烟。其香烟价值共计568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某、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逯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经营卷烟,扰乱烟草市场秩序,经营额为568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某、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逯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