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大改革! 艺人即起不得代言

作者:综投网 来源:频果社会

医疗相关宣传广告将有重大变革。
根据卫生福利部最新规定,即日起,艺人影像将不得出现在任何医疗广宣中,否则将视为「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宣传」,将遭罚款;至于作家、名嘴等名人,是否也属管理範围,该部解释,仅侷限于在经济部职业登记为「艺人」者才需配合此规定,名人若未登记为艺人,不受此限。
以往的《医疗法》第86条仅规定,医疗广告不得以假借他人名义、利用出售或赠与医疗刊物为宣传等,但规定不够明确,仅列出6种行为不得进行,第7种仅禁止「以其他不正当方式为宣传」,直到日前才确立哪些行为属不正当宣传,并于本月27日起生效。
针对艺人相关规定,卫福部医事司司长石崇良说,坊间有不少医疗院所、尤其是医美诊所,都会张贴、刊登艺人影像,近日即请地方卫生单位展开查核,会先从大众最容易接触的场域开始做起,包括捷运站、高铁站的灯箱等,或街头的大型看板,或车体广告等,若经查核、认定触法,将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
至于艺人若上谈话性节目,宣传自己接受过哪些治疗后有改善,石崇良说,只要没有「指名道姓」、点出在哪家院所治疗,可视为经验分享,不属宣传,不受新规定所限。
 此外,同样即日起实施的卫福部最新规定,也限制医疗院所刊播手术或治疗前后的比较影像,例如最常见的减重医疗,当事人常会拿出以前的宽鬆衣裤,以彰显减重效果,但石崇良说,其实无人可证明该衣裤的确为当事人以往所穿,且疗效因人而异,所以该部也将这类行为视同不正当医疗宣传。
另,有不少院所医师会强调特定服务为第一、首例、诊治病例最多、全国或全世界第几台仪器等,即日起也都视为不正当方式宣传,恐触法,石崇良解释,若真属首例、第一,只要同时举出文献报告,例如刊登在哪些学术期刊上,即无触法疑虑,但若只是「院方了解」、「医师认为」应是第一或首例等,则疑涉触法。
此外,由于某些院所也会强调特定疾病可「完全根治」,卫福部新规定也认为不可标榜这四字,石崇良说明,患者状况各有差异,某些人可根治某疾病,但其他人接受同样治疗则未必有同样效果,除非有医学会能提出文献报告、证实某疾病经治疗真的能彻底消失,否则这样的标榜也是不宜。
(邱俊吉/台北报导)

 

宋新妮也曾为医美诊所代言。
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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