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威数控IPO注册 3.5亿元“可得利益损失”成焦点
来源:证券市场红周刊 | 2021-06-15 15:04:41

纽威数控已进入注册阶段,但其尚有3.82亿元的巨额诉讼案件尚未解决,案件一旦败诉,可能会对纽威数控产生不确定性影响,有可能导致其业绩“变脸”。与此同时,该案件也暴露出纽威数控管理方面存在不小的问题。

6月4日,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威数控”)在科创板提交注册申请,若注册申请获得通过,其便会进入发行上市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纽威数控还存在一起涉案金额高达3.82亿元的诉讼案件悬而未决,诸多迹象表明,该案件恐怕会是一场持久的“拉锯战”,这对于正在IPO的纽威数控来说,恐怕会产生不小的影响,其中风险,投资者需要高度警惕。

巨额诉讼案悬而未决

对于上文提到的这项涉案金额达3.82亿元诉讼案件,纽威数控在第二轮问询回复中进行了介绍。据其披露,2014年3月7日,其与宁波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盛”)和其销售代理商宁波北斗星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北斗星”)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宁波华盛从纽威数控处购买四条自动化设备生产线,合同总价款为2068万元(含税)。

然而,此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却出现了争议。纽威数控认为宁波华盛在拖延验收程序,于是,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7月期间,纽威数控对交付设备进行质保期的售后维护,宁波华盛在售后服务报告中签名确认后,纽威数控便将其视为最终验收合格。鉴于宁波华盛尚欠货款1351.7万元未付,于是,2017年11月6日,其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宁波华盛则进行了反诉,不过后续又撤回了反诉申请。

两年后,2019年8月14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7)浙0212民初14199 号),驳回了纽威数控的诉讼请求;2020年8月20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浙 02民终4227号),驳回了其上诉申请。纽威数控在第二轮问询回复中表示,两次驳回的主要理由为:“其未能举证证明其设备已通过终验收且符合条件。”

《红周刊》记者联系到宁波华盛董事长陈静良了解相关情况,在其提供给记者的((2019)浙02民终4227号)判决书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综合考量纽威公司完成设备交付的时间、双方间往来函件内容以及整个交涉过程中未出现验收报告等情形,能够说明纽威公司提供的涉案机器设备确有瑕疵,纽威公司对此应系明知。故,纽威公司关于涉案机器设备已经符合验收标准并要求华盛公司支付余款的主张依据不足。”

陈静良向记者表示:“根据合同约定,上述生产线应在纽威数控安装调试好,预验收时需提供8个产品、各产品100件验收生产件,并应于2014年9月完成。”

2014年9月,陈静良一行8人到纽威数控进行预验收,但却发现该生产线并没有被安装。对此,纽威数控向其解释:“该自动化生产线在其所需车间空间不足,没有调试条件。”后续,经双方协商,将设备安装调试及初验收场地变更至宁波华盛处,并于2015年5月14日签了补充协议。

图1 项目验收要求

图2 补充协议

然而,到了2015年8月,事情又发生了波折,陈静良表示:“彼时纽威数控与金石公司中途撤走全部工程安装调试培训技术人员,导致未完成的生产线及生产设备无法联机运行,此后在宁波华盛处搁置了7年多。”

据宁波华盛提供的图片显示,因纽威数控未将生产线安装调试好,导致无法使用,现今生产线毛坯输送线都已经锈蚀。

图3 宁波华盛提供的涉诉相关生产线图片

而对于纽威数控撤离现场人员的原因,陈静良向记者表示,“其从纽威数控处购置的承建桁架式自动化生产线专用于生产液力缓速器,该产品最终将用于军事车辆,因相关产品信息涉密,故在采购合同中未全部说明,纽威数控现场安装调试人员获悉该信息后,便将人员撤离。”

宁波华盛于2020年10月26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2021年3月11日,上述案件已进行第一次开庭质证,截至纽威数控第二轮问询回复出具之日(注:披露日期为2021年5月17日),本案尚未判决。

对于此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斌认为“此案目前只是证据交换阶段,后续会正式开庭审理,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但法院可以根据司法鉴定等案情需要延长审理期限。一审判决后,若原告有异议提出上诉,则将进入二审阶段,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起算日为一审法院移交卷宗时,但移交时间无强制规定,据以往情况,半年或一年的时间均有过。” 这也就意味着纽威数控与宁波华盛的诉讼案恐怕将是“持久战”。

3.5亿元“可得利益损失”成焦点

本案中,宁波华盛请求判令纽威数控及宁波北斗星退还货款及赔偿利息共计788.18万元、赔偿直接损失2413.13万元及可得利益损失3.5亿元,若其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在不考虑合同项下设备剩余价值的情况下,纽威数控最大可能损失为3.82亿元。

而本案焦点在于,3.5亿元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需赔偿。对此,纽威数控在第二轮问询回复中多次强调:“宁波华盛关于可得利益损失主张获得法院支持的概率很低。”其给出具体理由为:(1)宁波华盛生产的液压缓速器尚处于市场推广阶段,市场渗透率很低(2)宁波华盛并未通过其他合适供应商提供的设备予以替换生产,亦未提出关于其实际所获得订单或获取订单能力的任何有效证据(3)宁波华盛对可得利益损失的测算明显不符合可得利益损失的要求(4)宁波华盛在前期反诉中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仅为500万元,前后主张损失差异较大,缺乏合理性。

而宁波华盛董事长陈静良则向记者表示,2013年3月20日,宁波华盛启动了“液力缓速器汽车智能控制减速制动国家重大技术‘安全’【整机装备】(HS001)”项目工程,是军方交给其承担四代智能军车项目,其向纽威数采购的自动化生产线正是用于大量生产四代列装军事装备车辆。

由于纽威数控迟延履行合同,且生产线一直处于调试阶段无法实现生产,导致原本可于2015年6月投产的液力缓速器产品延误至今仍无法生产,进而影响了其军工产品的正常履约。

但因纽威数控在2017年对宁波华盛提起诉讼,受案件牵连,宁波华盛的6000万元项目贷款被宁波银行、招商银行抽走,无资金保证,致使项目被迫放弃。

宁波华盛称,若纽威数控合同正常履行,其可获取的生产利润等利益是巨大的,其预估因投产延误导致的市场销量损失达29.16亿元,可得利润在4.32-12.96亿元之间。

对此,王智斌律师认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但是可得利益损失应以净利润为限,并应限定在违约方签署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内。因此,宁波华盛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宁波华盛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可合理预期的净利润金额,同时,宁波华盛还需要有证据证明该损失金额并未不合理地扩大、并未超出纽威数控在签署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

王智斌律师还表示“如果其证据足以证明可得利益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只是无法证明具体金额,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酌情处理。”

鉴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尘埃落定,目前还在举证阶段,后续宁波华盛的举证情况,以及最终判决不得而知,故纽威数控后续会受到多大影响还存在不确定性。

存业绩“变脸”风险

面对宁波华盛的反击,纽威数控在第二轮问询回复中表示,公司已经做出决议,为了解决诉讼纠纷,其拟同意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要求宁波华盛返还设备。其预计的最大可能损失为3201.31万元,并对退还货款及赔偿利息部分计提预计负债788.18万元,但未将2413.13万元的直接赔偿部分计提负债。

值得注意的是,纽威数控上述计提的预计负债未计入招股书披露的报告期内(2018年至2020年),而是计入了2021年,也就意味着其招股书中的净利润暂时未体现出该案件的影响,但其未来年度的净利润将受此影响。

需要警惕的是,即便未来宁波华盛的3.5亿元可得损失未得到法院支持,纽威数控的最大损失金额为3201.31万元,该部分也将严重蚕食其净利润水平。

以2020年纽威数控实现净利润1.04亿元做参考,前述其预计的最大损失金额占其当年净利润的比重高达30.78%,而这还是在其当年净利润大幅增长67.12%的情况下。

事实上,2017年至2019年,其实现净利润金额分别为2097.95万元、6224.76万元、6222.99万元,可见,其预计的损失金额甚至超过了其2017年的净利润。因此,一旦败诉,纽威数控的净利润恐将被极大的削弱,届时可能会出现公司刚上市,业绩就“变脸”的情况。

一旦败诉,资金保障恐成难题

根据宁波华盛向法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2020年11月23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0)浙02民初1253号),裁定冻结纽威数控、宁波北斗星银行存款2亿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2020年12月2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纽威数控交通银行美元账户(账户余额为290万美元,以2020年末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折合人民币约1892.89万元)及人民币账户7992.03万元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但纽威数控在第二轮问询回复中称其实际被冻结资金约1893.69万元,与上文中被冻结9884.92万元之间相差了7991.23万元,对于上述差异产生原因,记者未在招股书中找到答案。

值得注意的是,纽威数控长期处于负债高企的状态,以2020年为例,其资产负债率为70.88%,而其同行业可比公司海天精工、日发精机、国盛智科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为42.96%,其债务水平远远高出行业均值。因此,纽威数控资产被冻结很可能会影响到其日常经营活动。

而如果按照3.82亿元涉案总金额来算,纽威数控账面资金远远无法覆盖,据招股书显示,截至2020年末,其货币资金余额为6618.83万元、银行理财余额为7970.00万元。

对此,纽威数控的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若法院判决纽威数控在宁波华盛案中败诉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退还货款及赔偿利息、赔偿直接损失、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等),针对损失赔偿金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其实际控制人王保庆、陆斌、程章文和席超将以现金方式对纽威数控进行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纽威数控的实控人王保庆、陆斌、程章文、席超曾因对旗下上市公司纽威股份的“忽悠式增持”,遭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据2019年8月9日,纽威股份披露公告显示,2018年6月25日,王保庆、陆斌、程章文、席超披露增持计划,拟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6000万元、不高于1.6亿元。但直至2018年12月24日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前述四人合计增持约920.40万元,仅达到计划最低增持金额的15.34%。

此外,《红周刊》记者在《纽威数控曾沦为实控人“现金奶牛”,“老熟人”突击入股耐人寻味》一文中提到,2018年和2019年,纽威数控的实控人在公司高额负债之时,仍占用公司资金16.61亿元和3.26亿元。因此,一旦公司败诉,需要大额赔偿,纽威数控实控人后续能否兑现其现金补偿的承诺,还需要打个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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