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9日上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联合长沙县农业农村局、长沙县河长办、长沙县公安局、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等单位,督促三起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在捞刀河流域开展了生态修复增殖放流行动,共投放22厘米长的鳙鱼、鲢鱼共3400余尾。
“我不过是在捞刀河里放了几个‘地笼子’网鱼,怎么就犯法了?”“我就弄个小工具搞点鱼,这也不行?”案件移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骆某等人依然不理解自己的行为为什么是犯罪。“请仔细读下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就涉嫌这个犯罪了。”检察官拿出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长沙市重点水域常年禁渔的通告》指出,捞刀河为常年禁渔水域,禁止使用地笼、电鱼、炸鱼、水上浮动、可视、遥控等设备。
由于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可能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损害,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同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我就网了7条鱼,这也破坏生态环境吗?”“我搞的那点鱼算什么喽,有这么大影响吗?”三个当事人不理解。“你知道长江十年禁渔行动吗?我们长沙市重点水域常年禁渔就是在落实这个行动。”公益诉讼检察官耐心地告诉骆某等人,在过去几十年快速、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下,长江的水域环境被破坏得越来越严重。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达到最差的“无鱼”等级,实现禁捕,让长江休养生息,已迫在眉睫。不论是让大鱼小鱼虾米有进无出的“地笼”,还是各种可视、遥控设备,都会直接威胁鱼虾等种群的生存,对渔业资源的破坏无法估量。
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生态修复,为此,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农业农村局、河长办、公安局、行政执法局等单位沟通后,督促当事人出资购买鱼苗投放到非法捕捞河段。“本次增殖放流选择的鱼种,是由长沙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放生地(即捞刀河水域)具体情况确定的,选择的鲢鱼等鱼种适宜在该水域生存。”检察官告诉记者,增殖放流秉承的是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当事人对已经衰退的水生生物资源进行补充和恢复,实现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系统稳定的目的,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让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变为修复者,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效果显著。”长沙县河长办负责人说。“我们希望通过和检察院的这次活动,加大禁渔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知道什么不可为,为什么不可为,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我们也将和检察机关一道,进一步落实‘河长+检察长’制,共护长沙县河湖生态安全。”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罗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