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蒙城县公安局接到群众网上留言咨询“对于今年春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问题,能否用电子炮代替,如果不能用电子炮,依据是什么?”的问题后,我局高度重视,安排专人予以办理。现回复如下:
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但是燃放烟花爆竹会严重影响空气环境治理,加剧雾霾天气,产生噪音污染,易酿成火灾事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我县在制定主城区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时,对于烟花爆竹的定义沿用《亳州市城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亳政秘〔2018〕63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烟花爆竹及烟花爆竹替代品均禁止燃放。
当前市面上存在的“电子炮”种类繁多,可分为电子鞭炮、电子礼炮、电子烟花、电子礼花。从定义上来说,通过使用电力,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烟花、鞭炮及礼花弹都在禁止燃放范围之内。
公安机关向广大市民倡议:“电子炮”作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后出现的新兴事物,缺乏行业标准,生产门槛低,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存在一定的质量安全风险,随意鸣放可能导致触电甚至火灾事故的发生。对于违法生产经营“电子炮”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处罚;对于违规燃放造成噪声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处罚。
蒙城县公安局
2021年1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蒙城县人民政府决定2021年度在全县范围内规定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我县城市主城区范围内(山桑路以南、西外环以东、高速公路以北、规划的东外环以西)和各乡镇(街道)所在地的下列地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八)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七、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