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黑社会性质案 首犯一审被判有期徒刑20年
来源:辽沈晚报 | 2020-07-13 09:15:20

在 14 年间,48 岁的孙某及其网络的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暴力犯罪,在葫芦岛树立了强势地位以及让普通百姓深恶痛绝的恶名。尤其还通过虚假手段骗取党员资格,蒙骗组织并当选为村书记,有组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先后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昨日记者获悉,这个为非作恶,横行乡里的涉黑主犯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终于作到头了。首要分子孙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对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受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近期,龙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全市高度关注的原连山区锦郊乡杨屯村书记孙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为保证案件审判质量,同时又要实现快审快结,龙港区法院副院长高恩思担任审判长,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员额法官谷月担任主审法官。

为保障在疫情期间能顺利完成庭审任务,合议庭多次与葫芦岛市监管支队取得联系,为新建远程数字化法庭献计献策,并根据新建法庭的进程,连续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 2 天的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归纳争议焦点和庭审重点,在此基础上合议庭加班加点又连续开庭 4 天,而且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被告人家属通过数据传输,在法院第二庭审现场旁听了庭审情况,较好地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被告人孙某 1972 年出生,初中文化,原连山区锦郊街道杨屯村党支部书记,葫芦岛市连山区人。

2003 年,被告人孙某、李某某、蔡某某等人结拜成为 " 把兄弟 ",互相照应。2005 年以来,被告人孙某网罗郭某、李某某等众多社会闲散人员,混迹社会,逐步建立起以孙某为组织、领导者,以郭某、李某某为骨干成员,多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5 年 , 该组织为打击报复、称霸立棍,组织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殴打被害人佟某致其重伤;2007 年,该组织为强行索要 " 五厂 " 建筑垃圾(以下称 " 渣土 "),组织多人殴打负责渣土清运的某车队司机戚某某致其重伤,被告人孙某等人均通过 " 私了 " 等方式逃避打击,影响极其恶劣,相关办案人员已被立案调查。此后,该组织通过在渣土中挑拣夹带的废旧金属予以变卖,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同时,该组织利用渣土在葫芦岛市杨屯村、老和台村违规占地,建厂建房,现对其中部分房产进行评估,总价值达 2396.71 万元。2010 年至 2013 年,该组织在龙港区玉皇商城歌厅、小街歌厅经营啤酒生意,依仗恶名不正当竞争,致使其他经营者无奈退出。2013 年 1 月,孙某通过非法运作,混入党组织,并当选杨屯村党支部书记。任职期间,孙某违规发展亲属入党,安排亲信、亲属担任村内职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排挤其他村干部、打压上访村民,违规转入党员,拉票、贿选,把持基层政权。

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内部分工明确、层级分明。被告人孙某长期以来,为其本人和组织中的其他成员多次平事,以逃避打击或轻缓处理,在组织中树立了最高权威,对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支配、控制组织资产,系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郭某、李某某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多次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多人为一般参加者。组织人员均听命于孙某,尊称为 " 大哥 ",组织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成文的管理制度和纪律规约,如 " 服从大哥指挥 "、" 维护组织成员的利益不受侵犯,自上而下,层层维护 "、" 组织成员之间统一行动 "、" 作案时有计划有分工 "、" 作案后各自为营,逃避打击 " 等。该组织以孙某为首,在杨屯村、五厂一带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获取政治地位,把持基层政权,通过违法手段攫取经济利益,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职务侵占、诈骗等多起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他人、企业、基层组织的正常生活、生产、经营及工作秩序。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严重破坏,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其余涉黑被告人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辽沈晚报特派葫芦岛特约记者 靳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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