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二审
来源:郑州晚报 | 2017-06-29 08:26:29

6月27日、28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条例(草案表决稿)》和之前的审议稿内容有何不同?有哪些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记者进行了梳理。郑报融媒记者 袁帅

高速公路广告 由交通部门负责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表决稿)》规定,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增加“鼓励公益广告”内容

在征求各方意见时,有人提出,为了倡导良好社会风尚,应当增加公益广告的内容。

《条例(草案表决稿)》中,增加了一条: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权限下放

《条例(草案表决稿)》中,把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审批权限进行了下放,改为“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增加一条,跨区设置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举办人要在活动举办十日之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也有“有效期”

根据《条例(草案表决稿)》,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30天,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3年。

《条例(草案表决稿)》中还增加了这样的内容: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要在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

乱贴小广告,最高罚500元

对于张贴小广告的行为人,也要进行处罚。

《条例(草案表决稿)》中增加一条: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主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行为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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