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明星一不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二对金融产品不懂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演艺明星们从事金融产品的网络营销,这显然是一件很不严肃很不慎重的事情。这本身就有损金融产品的市场形象,将金融产品本身娱乐化了。
最近,央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显然是有的放矢,涉及的内容不仅全面,而且具有针对性,是一个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好的管理办法。比如,征求意见稿聚焦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适当性管理缺失、不正当竞争等五方面突出问题,注重发挥各管理部门的工作合力,与现有监管制度有效衔接,从基本原则和资质要求、内容和行为规范、合作行为管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34条具体要求。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放贷、非法荐股荐基、虚拟货币交易、外汇按金交易等;不得为私募类资产管理产品、非公开发行证券等金融产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同时还不得进行骚扰性营销和嵌套销售。并且,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提到,金融机构应当遵守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演艺明星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演艺明星是市场广告中的主角,影响力很大。而金融产品营销却让演艺明星们走开,这确实反映出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者的眼光与众不同。实际上,这也是基于监管者对金融产品熟悉了解的缘故,所以作出这样的决定并不令人意外。那么,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为何要让演艺明星们走开呢?
首先,金融产品营销让演艺明星们走开,这是由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决定了的。根据《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事前审核,指定合规人员审看直播或访问相关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而作为演艺明星来说,显然是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既然没有网络营销人员所应具备的相关资质,金融产品的网络营销当然也就只能让演艺明星们走开了。
其次,演艺明星除了没有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人员的相关资质之外,还与演艺明星们对金融产品本身的不懂行有很大的关系。毕竟金融产品与很多的实物商品不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演艺明星与金融产品之间显然是隔行如隔山。因此,演艺明星们对金融产品缺少必要的认识与了解,对金融产品完全就是外行。如此一来,演艺明星如果出任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话,这对演艺明星们的形象也是一种损害,给人的印象就是“有钱能使鬼推磨”,演艺明星们完全就是为了钱。
不仅如此,由于演艺明星们本身对金融产品的不懂行,因此,演艺明星们从事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话,就很容易被金融机构所忽悠。而演艺明星们又以此来忽悠投资者。由于不少演艺明星在粉丝中有着强大的影响力,因此,这就很容易让一些粉丝们上当受骗,最终让这些粉丝们的利益受到伤害。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割粉丝“韭菜”的行为,所以有必要让这些不懂行的演艺明星们走开,避免他们来误导粉丝,误导投资者。此外,也是为了维护金融产品严肃性的一种需要。演艺明星注定是与娱乐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比如,明星们参加各种综艺节目,基本上就是以娱乐为主题的。演艺明星一无相关的资质,二不懂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演艺明星们从事金融产品的网络营销,这显然是一件很不严肃,很不慎重的事情。这本身就有损金融产品的市场形象,将金融产品本身娱乐化了。这对于慎重投资、理性投资的投资者来说,显然是不能接受的。投资者甚至不得不怀疑,有关金融机构是不是改行做了娱乐公司。因此,为了维护金融产品的金融属性,金融产品的网络营销必须让演艺明星们走开。(皮海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