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12日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借款申请人家庭在北京市无住房且名下仅有1笔住房贷款记录的,以及在本市仅有1套住房且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或仅有同一套住房贷款记录的,按二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60%。
资料图:售楼员为民众推荐商品房户型。 韦亮 摄
《通知》指出,要加大力度支持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支持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的,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时不考虑缴存余额、缴存年限、配偶缴存情况及调节系数等因素。《通知》要求,购买政策性住房办理贷款实行自动阶段性担保。材料齐备的,从申请到发放的办理周期不超过8个工作日。
《通知》明确,调整贷款申请条件。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符合如下条件: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或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审核同意,处于缓缴、封存或者退休销户状态的缴存职工。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政策性贴息贷款。
《通知》要求,进一步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
——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北京市无住房且夫妻双方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借款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无住房且名下仅有1笔住房贷款记录的,以及在本市仅有1套住房且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或仅有同一套住房贷款记录的,按二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被认定为二套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
——调整首付款比例。借款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外的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30%;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60%。借款申请人购买存量房屋的,购房总价以房屋评估值和购房合同总价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调整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额度。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执行贷款基准利率;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贷款利率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通知》还调整了贷款期限和月还款额上限。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5年,最长可计算到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在保证借款申请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根据借款申请人所申请贷款金额、期限及适用利率,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应超过借款申请人月收入的60%。
《通知》要求,进一步方便职工办理业务。要开办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实现贷款办理“只跑一次”,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公示贷款办理进度等。
《通知》自2019年4月15日起执行,以网签日期为准。此前已完成网签的,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