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季某系同学关系。2016年12月2日上午,被告人刘某趁留宿被害人季某家之机,盗走季某放在卧室梳妆台上的首饰盒里的黄金项链一条,后将该黄金项链出售。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3261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到案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季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2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