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从事项目工程建设工作,经常在光山县某干混砂浆有限公司购买砂浆,2023年4月15日,经双方核算,吴某某欠光山县某干混砂浆有限公司货款131836元,吴某某当时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但是事后没有按期还款,虽经催要,仍然一直未还。光山县某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于是到法院起诉,法院审查后移送光山县人民调解中心诉前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员受理案件后及时展开调解工作,吴某某称近年建设工程不景气,自己手中也缺钱。调解员及时向他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教育其树立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对自己承诺的还款计划要认真履行,不能够一直拖延,这是不利于长期生产经营的;真有困难可与对方进行有效沟通,与对方协商解决问题。吴某某认识到自己错误,主动与对方进行沟通。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吴某某于2024年3月25日签订协议之日支付光山县某干混砂浆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余款定于2024年10月1日支付30000元,于2025年1月20日支付71836元。若吴某某未按上述协议约定足额支付余下货款,视为欠款全部到期,光山县某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可就未偿还的余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光山县人民调解中心诉前调解工作室在今后将继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化解矛盾纠纷作用,深化诉源治理,促进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诉前,不断优化营商环境。(郝昱玮 李泽昌 李乃栋 苏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