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什么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
哪些行政处罚需要听证
经当事人申请后,下列行政处罚要听证:
1.较大数额的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如何复议
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应这样复议:当事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五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自收到后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