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商银行正式赴港IPO:资产质量下滑 陷逾9亿票据纠纷
来源:财联社 | 2019-02-28 08:14:50

去年底传出“弃A转港”的晋商银行,于2月26日向港交所提交聆讯后的资料集。若成功IPO,该行将成为山西首家上市银行。

近年来该行资产规模稳步扩张,资本实力不断得到补充。不过,该行在资料集也陈述了诸多业务风险因素,包括小微企业和房地产等行业资产质量、经营业绩、理财产品,以及逾9亿元等票据纠纷等法律纠纷。

资料集显示,该行IPO联席保荐机构为建银国际、中金公司、招银国际三家公司,但未披露具体筹资额度及时间表,此前有报道称计划募资6亿美元。该IPO计划已于1月4日获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批准,且待证监会批准。

基本情况

资料显示,晋商银行前身为太原市商业银行,于1998年10月在太原市47家城市信用社及太原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原有股东发起成立,2008年底正式更名为现名,是山西唯一省级法人城商行,159个网点覆盖山西11个地级市。

截至2018年11月,该行总资产为2081.86亿元,吸收存款1366.27亿元,发放贷款和垫款净额1025.98亿元,均保持稳定增长。

该行董事长为闫俊生,曾长期在太原当地银行业工作,自2014年12月担任该行董事长;行长为唐一平,曾在农业银行工作24年,曾担任农业银行副行长,自2017年2月起担任晋商银行行长。

截至2018年9月持有该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山西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市财政局、长治市南烨宝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股14.69%、12.33%、9.58%、9.26%、7.38%、6.16%、5.98%。

资料集显示,该行于一年前向11名投资人发行16亿股新内资股,注册资本由32.68亿元增至48.48亿元,资本充足率有所提升且高出监管要求较多,并不急于补充资本。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9月末该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5%、12.52%、12.42%,9.65%、10.16%、10.3%。

2018年4月,联合资信对该行的评级报告将其主体信用评级上调至AA+,原因包括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控体系,资产规模增长较快,增资扩股后资本实力大幅提升等。

资产质量下滑

资料集显示,2018年前9个月,该行增收不增利。2016年、2017年该行营业收入、净利润为分别为39.50亿元、43.86亿元,10.32亿元、12.31亿元,增速达11.04%、19.2%,而2018年前9个月分别为15.07%、4.86%。

上述情况的发生或与2018年该行不良率有所提升有关。资料集显示,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9月末该行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12.80亿元、15.98亿元、19.02亿元,对应不良率为1.87%、1.64%、1.81%,同期处置不良资产的本金为23.02亿元、6.74亿元、10.69亿元。

“2018年不良率增加主要由于部分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的公司借款人经营困难及还款能力减弱,”该行在招股书中解释称。

资料集显示,截至2018年9月,该行贷款前五名行业分别为制造业、采矿业、房地产业、批发零售业、租赁及商务服务业,占贷款总额比例为30.4%、22.9%、17.4%、9.2%、6.0%,不良率为3.13%、1.70%、0.10%、8.32%、0.47%。其中,该行18.1%的贷款投向于“两高一剩”行业钢铁行业及炼焦行业,不良率为3.27%。

与此同时,该行还提示了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9月末该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为31.8%、36.0%、27.6%,不良率为4.84%、3.58%、5.27%,高于大中型企业贷款。

此外,该行房地产按揭贷款在2017年增长较快,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9月末占该行个人贷款总额的比例为15.6%、51.1%、63.3%。

上述评级报告称,该行贷款投向集中于制造业、房地产业和采矿业,存在一定的行业集中风险。

陷逾9亿票据纠纷

资料集还显示,该行仍有多项法律及行政诉讼。其中,逾9亿票据纠纷为被告,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议。

2017年8月,X银行就一项关于票据的纠纷向其所在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对晋商银行提起了诉讼。X银行声称其于2015年8月18日从Y银行购买了98张银行承兑汇票,并于2015年10月19日向该行交付了上述票据,认为该行将会在收票后向Y银行支付票款,从而使得Y银行取得充足资金向X银行还款。X银行进一步指控该行在收取票据之后,并未向Y银行付款,也没有将X银行案件票据退还予X银行。

据此,X银行要求该行赔偿票据本金之损失,金额合计9.276亿元,连同自2015年10月19日(相关票据到期日)起产生的利息,以及案件相关诉讼费用。

该行在其资料集中回应表示,X银行的指控并无证据,与X银行的指控不同,该行是通过与Z银行订立有效及具约束力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与Z银行签订的协议),于2015年10月19日购买了上述票据。同日,该行从X银行的员工处收到了上述票据,并按照规管相关业务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对,也确认了相关票据正是Z银行签订的协议下的票据,并随后根据与Z银行签订的协议向Z银行支付了全款,该行并未与X银行或Y银行订立任何合同和安排。此外,X银行及Y银行均不是上述票据的背书人。

该行在资料集中称,该行会对该指控全力辩护,且在此案中败诉的可能性极低,不会对该行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记者 李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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