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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征迁时选择货币化补偿,可否再购新房?购房原则是啥?持有凭据是啥?
直管公房、房改房征迁时,被征收人和租客如何分配补偿款?
每月过渡费有无明确标准?有无兜底金额?
近日,郑州市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被征收人购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租房补偿等相关问题,并明确安置费用支付标准。
《意见》要点一:货币补偿时,被征收人再购新房有何规定?持何凭证?
(1)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房屋尚未完成注销情况下,被征收人凭政府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协议、结算单等征收补偿凭证,可以按照每征收一套允许购买一套的原则购买商品住房。
(2)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和经辖区对未经登记建筑物认定为合法的认定结果,且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参照上条办理。
(3)征收补偿协议自签订之日起,选择货币补偿的两年内可作为购房凭证,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安置房手续办结期限内均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意见》要点二、政府直管公房、房改房的货币补偿款,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如何分配?
(1)福利分房体制下,政府分配给居民租住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因公共利益被征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终止租赁关系的,货币补偿金额的 40% 用于补偿被征收人,60% 用于补助房屋承租人;
(2)房屋承租人按房改政策有关规定标准已购买公有住房或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货币补偿金额全部补偿给被征收人。
(3)征收出租的直管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达成补偿协议的,货币补偿金额全部补偿被征收人。
《意见》要点三、临时安置费标准调整:每平每月30元,1800 元兜底(期房安置自行租房)
结合当前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为确保被征收人平稳过渡,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调整如下:
(1)实行期房安置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30 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不足 1800 元的,按照 1800 元发放。
(2)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 6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解读:列计划、清单制、先报备、通信息,房屋征收更加规范
据了解,自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郑州市未出台本级相关具体条例,为解决公益事业征收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上述文件。
对于房屋征收的规则和流程,《意见》明确规定: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实施的征收,应当纳入市政府年度征收计划,征收工作实行清单制,各辖区(管委会)征收部门应将属于该范围内的项目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备,未纳入市政府征收计划的其他征收不得适用。
为便于开展工作,减少群众负担,《意见》中也要求征收部门应将年度征收计划以及被征收房屋明细函告房管部门,并及时办理被征收房屋权属注销手续。超出以上范围的特殊情况,征收部门应当报市政府专题研究。
此外,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意见》中也做出详细规定: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征收国有土地地上房屋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收回登记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参照征地区片价实施补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参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补偿;收回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收回土地登记用途的市场评估价与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之和实施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