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是针对楼市调控、稳定预期的大政策,今年3月则是涉及市场交易的贴心小细节。继买卖双方二手房合同正式版发布后,北京市住建委昨晚一连发布三个涉及房屋中介的文件,意在规范二手房市场,首次明确了存量房出售、承购经纪服务关系,明晰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屋买卖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三个文件均将在4月15日开始执行。根据文件内容,二手房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服务费用由谁支付并没有明确要求,也是由交易当事人自行约定的。
中介费收费标准协商解决
除了《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营场所公示管理的通知》,这次还发布了《北京市存量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出售合同”是指二手房卖家与房屋中介签的合同,“承购合同”则是买家与房屋中介签的合同。这也就是说,从4月15日开始,北京的二手房买卖双方将分别单独与中介签订合同。
记者从多家中介了解到,此前已经有中介与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做法。但对比发现,这次官方正式版内容上更全面和规范。
特别是在中介费问题上。出售和承购合同中,均标注了“服务费”一项。这是否意味着中介费收取上会有新尝试?此前天津有中介已经尝试买卖双方共同承担,北京是否跟进?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从目前市场交易习惯来看,经纪服务费用主要由买方承担。“对经纪服务费用由谁支付并没有明确要求,是由交易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会长李文杰对此解读,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因此,经纪机构分别与委托人签订出售与承购合同,无论经纪服务费用是由双方共同支付还是由其中一方支付,经纪机构都不能增加收费。
至于收费标准,李文杰说,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因此,在合同范本中,也并没有明确固定一个标准,而是留由交易中协商。
买卖方“串单”也得支付中介费
需要提醒买房人与卖房人的是,即使委托后没有最终与该中介达成交易,也可能要支付相应的中介费,这在合同范本中通过“违约责任”列了出来。
对于买房人而言,已经放弃同时委托其它中介买房的权利(独家委托给某家中介),但在委托期限内却又通过其它中介买了房;买房人拒绝与所委托中介介绍的卖房人签成交合同,但在委托期届满后约定时间内又与该卖房人自行成交;买房人拒绝与委托中介介绍的卖房人签成合同,但在委托期届满后约定时间内又通过其它中介与该卖房人成交,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中介支付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