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卖两次 这家开发商被判“1+1”赔偿
来源:河南商报 | 2017-09-15 08:44:17

河南商报微信公众号“楼市商报”开通后,不少网友在后台留言反馈自己买房时遇到的烦心事儿。

房产圈有“金九银十”一说,马上到了传统购房旺季,一些急于出手的二手房也在此刻集中上市。

近日,南阳市中级法院发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在假期到来之际,如何买到好房子同时避免纠纷,听法官们支支招。

案例

开发商搞一房二卖

得赔偿一倍购房款

2015年10月1日,符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总价为35万元的商品房一套。

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期限和产权登记,其中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符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该置业公司交付全部房款。该置业公司于当天将房屋交付于符某。

符某随后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符某装修完毕后,要求该置业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得知该置业公司在符某购房前已将房屋出卖给第二人。原来,该置业公司已于2014年10月份将该房屋卖于第二人,并在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该置业公司向符某返还购房款35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并向符某支付赔偿款35万元。

法官提醒

南阳中院民二庭法官王勇称,本案中,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二人的事实,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本案也为购房者提了个醒,购房前查清房产权属情况很重要。合同中要明确注明出卖人办理产权证的义务。产生纠纷后要及时依法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

委托中间人购买了

质量差的房

王某委托其朋友丁某帮忙购买房屋。

2012年春节后,王某通过丁某以2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马某开发的房屋。随后王某分期交付给丁某25万元,丁某仅交付给马某23万元,马某将房屋钥匙交给丁某。

王某实地查看房屋后,发现房屋建筑质量差,要求退房退款遭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丁某返还王某购房款2万元及利息,马某返还王某购房款23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房产存在质量问题,房产证亦不是登记在出卖人马某名下。王某委托他人代买房屋,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对于房屋的状况和房产手续办理问题均缺乏明确约定。

王某接到钥匙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及手续问题,随即提出退房,涉案房屋并没有实际交付,王某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成立。双方合同关系解除,马某和丁某理应返还其收到的房款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

南阳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尹庆文解释说,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购房者是通过中介公司购房,其中一些“黑中介”避重就轻,对所售房源只说优点不说缺点,甚至将优点无限放大,诱惑购房者成交。

本案提醒购房者,委托他人买房一定要擦亮眼睛,交易前要亲自查看房屋状况和产权情况,注明受托人的费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与卖房人见面,双方详细查看合同细节及房价,避免被中间人吃了差价还不知情。

案例

好心出借房产证

却给他带来一系列的麻烦

孙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计划向银行贷款,但苦于没有房产证抵押,便想让邻居周某用房产证作抵押。

因周某年龄超过60周岁,银行不同意该抵押行为。孙某便与周某协商,双方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然后将周某的房产证过户到孙某名下,孙某用该房产证抵押,顺利得到贷款。

3年以后贷款还清,周某多次向孙某要求将房产证过户回来,孙某称房屋系自己购买,不能还给周某。双方产生纠纷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买卖协议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孙某也没有付过购房款,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该协议应属双方之间恶意串通所达成的,因而该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孙某在贷款还清后,不按承诺归还房产,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将房产归还周某。法院最终判决孙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将涉案房产过户给周某。

法官提醒

南阳中院民三庭副庭长郭晓普表示,在实践中存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办理贷款、逃避税收、转移资产等目的签订虚假合同,也就是常说的“阴阳合同”,此类合同不仅无效,也为双方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

本案中孙某一直声称自己实际购买了该房屋,多亏周某心细,曾两次要求孙某出具字据,答应贷款还清后就把房产过户给周某。已近古稀之年的周某房子差点被孙某霸占,其中风险值得我们警惕。(河南商报记者 孙科 通讯员 赵晖 白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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