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没有约定的怎么办?技术秘密的核心是什么?
来源:法制法律网 | 2023-05-10 14:12:21

一、技术秘密有哪些特点

技术秘密有如下特点:

1.秘密性

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技术秘密的核心只是由技术秘密的权利人或相关具有保密义务的人或组织才能知悉,其他组织或人员要想获得此技术秘密就只能花费相应劳动去探究(不违反社会道德的前提下)或付出足够的酬金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要么就只能采取故意侵权的方法。

2.实用性

技术秘密具有实用性,可以为技术秘密的拥有者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没有实用性的技术不能成为技术秘密。

3.价值性

技术秘密现在或将来的使用,可以给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技术秘密可以是正在被权利人使用的,也可以是由权利人控制尚未使用的。

4.保密性

技术秘密一旦公诸于世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二、技术秘密的归属

技术秘密的归属可以自由约定,没有约定的需要分情况讨论:

1.委托开发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实施该技术秘密的权利。但是一方转让技术必须征得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获得的收益由各方共享。约定归委托方的,除了应向开发方支付经费报酬的,还应支付一定的技术价款。

2.合作开发合同,如果约定向第三方转让该技术秘密的,须各方协商一致,由此取得的收益由各方合理分享。

三、技术秘密与专利的区别

技术秘密与专利有如下区别:

1.公开程度上,技术秘密是不公开的秘密技术。专利是半公开的,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时必须将其发明在专利申请书中披露并要公布于众,专利人通常将核心技术保密。

2.保护期限上,技术秘密的保护期限一般体现在合同中,专利按各国专利法规定,保护期—般为10至20年。

3.法律地位上,技术秘密的法律性质尚不确定,专利受到国家专利法保护,有较强的法律地位。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