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能否领养孩子?
残疾人领养孩子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
有几种特殊情况除外,即被收养人是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此条的约束,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如果收养人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
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关于这点要看残疾人伤残的程度,如果收养人自己都不能生活自理,那么对被收养人是没有保障的,如果残疾人伤残的程度轻微,换句话说伤残不影响他的正常生活,能够给被收养人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空间,对被收养人身心健康能得到很大的提高,那么就这一条件是可以领养的。
哪些小孩是可以被领养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所谓“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或患严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