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3日,丰台东路,一辆“老年代步车”挤在道路中间,按照新规定,这类车将按机动车管理。 资料图片/视觉中国
昨天,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一审。条例草案从生产销售、登记、使用等环节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全方位管控。此外,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北京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今后,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纳入销售目录进行公示,电动自行车须登记挂牌方可上路,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将面临500元罚款。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李富莹介绍,北京的电动自行车绝大部分由外地生产流入,北京对生产环节无法有效监管,销售环节又存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措施权威性不够等问题,导致源头管理不力,不少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流入社会。据有关行业协会统计,北京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达300多万辆,占到电动自行车总数的80%。这些车辆速度快、重量大、制动性能不稳定,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登记】
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
草案提出,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挂牌上路的政策。规定电动自行车以及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在取得北京市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登记时需要携带4类材料:登记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凭证或者车辆合法来源的其他证明、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条例草案提到,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逐步实施网上业务受理服务,方便市民办理登记业务。
条例草案特别提到,北京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过,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条例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向购买人承诺因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办理登记的,为购买人办理退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