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因为老人将房产“卖”给某个子女而引发的确认合同无效诉讼激增。很多老人想把房子给自己认定的某个子女,私下里签订买卖或赠与合同,以为把房子过了户就能板上钉钉,没承想却被法院认定为恶意串通,合同也被确认无效。法官提醒,如果家中房产属夫妻共同所有,一方去世后未经析产、分割,房子就是健在老人和子女等法定继承人的共有财产,擅自处分、侵犯共有人合法利益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房产“卖”给小儿子被判无效
因为把房子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小儿子,90多岁的苏先生被其他三个子女送上了被告席。
苏先生向法官解释,小儿子夫妇没有住房,一直跟他们老两口住,悉心照顾他们的日常起居,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老伴在世时,他们二人经过慎重考虑之后,决定将房子只给小儿子一人。老伴生前也有口头遗嘱,表示要将房子送给小儿子。不过,苏先生没有拿出证据证明老伴留有遗嘱,其他三个子女更是矢口否认。
法院认为,涉案房产是苏先生与老伴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在老伴去世后,苏先生与五个子女并未对房产进行析产、继承分割。因此,该房产是苏先生与五个子女共有。苏先生与小儿子在没有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确认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擅自过户房产有风险
北京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田晓昕指出,合同会不会被确认无效,关键在于老人对房产是否有完全的所有权。有的案例中,经法院审查确定,房子是老人在配偶去世后才购买的,老人有权处置自己的个人财产。但若老人将包含已故配偶遗产份额的房产擅自买卖、赠与某个子女的案件几乎都被判决合同无效。
很多老人知道房子属夫妻共同财产,却简单地认为,只要房子过了户,就算板上钉钉了,可避免日后继承的纷争。但是,擅自处分房产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且风险很大。田晓昕分析,如果老人健在,即便官司输了,日后还可通过立遗嘱等方式,将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留给认定的子女。但有些案件中,房屋买卖或赠与行为是在两位老人都去世后,才被其他子女知晓的。老人与子女签订的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房产很可能按法定继承的方式,由全部继承人继承。另外,个别案例中,在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前,得到房产的子女已将房产卖出,就算房子追不回来了,老人也可能被其他子女起诉赔偿。
三种方式可实现合法赠房
北京西城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张爽说,老人出于某个子女尽到更多赡养义务等考虑,想把房产只留给一人,无可厚非,但要合法。第一,首先要明确房产份额哪些是自己的,哪些不是。如果老人想在生前就处置房产,还要过户给子女,就需要在配偶去世后,通过人民调解、法院诉讼、继承公证等方式,对房产进行一次析产、继承。明确各继承人所享有的房产份额后,老人便可将自己享有的合法的份额通过签订买卖、赠与合同的方式过户给子女。第二,可以在生前办理赠与公证,明确将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送给某个子女。待老人去世后,接受赠与的子女可凭公证书主张权利。第三,通过订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份额留给某个子女。张爽认为,这是更能保护老人权益的方式。“老人可随时修改遗嘱,避免子女获得房产后不尽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