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维护发用电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规范平稳运行和加快建设发展,我委起草了《山东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指南》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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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2022年10月15日-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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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维护发用电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规范平稳运行和加快建设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网企业)针对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以及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下同)、农业用电等保障性电量(含全网线损,以下简称保障性电量)购电工作。
第二章 代理购电关系的建立
第三条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鼓励其他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第四条 未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也未与电网企业签订代理购电合同的用户,默认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第五条 业扩新装及过户用户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网企业在用户办电、过户时应主动告知市场交易、代理购电政策。
第六条 代理购电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将上述变更信息于2日内告知电网企业。
第七条 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转为电网企业代理的,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于每月15日前将用户变更信息告知电网企业。
第八条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前,应在山东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代理购电用户暂不需在交易平台进行注册。
第三章 代理购电电量测算及采购
第九条 电网企业要综合考虑代理购电规模、保障性电量和优先发电电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市场化采购电量规模。
第十条 电网企业应按月分别测算代理购电用户用电量及负荷曲线,单独测算保障性电量规模。
第十一条 居民、农业用电继续由电网企业保障,保持价格稳定,按购电来源(可再生能源(含小水电、抽蓄)、核电、“三余”机组、省外购电等优先发电电量)价格从低到高排序,按电量足额匹配原则匹配保障性电量。匹配后盈亏电量,按市场规则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主要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代理购电,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如电网企业参与集中竞价交易后,申报电量未成交缺口部分按市场化机组剩余容量等比例分摊,价格按市场同类型交易加权平均价格执行。
第十三条 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合理组织,确保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及时完成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参与的月度交易成交最晚时限为月底前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加快推动代理购电用户分时计量装置改造,在具备全量分时计量、结算条件前,可通过典型用电曲线方式结算。其中具备分时计量、结算条件的通过采集系统获取,不具备的通过峰谷电量拟合方式获取,两者曲线叠加形成代理购电典型用电曲线。
第四章 代理购电用户终端价格
第十五条 代理购电用户终端价格主要由代理购电价格(含市场偏差费用、辅助服务费用等,下同)、容量补偿电价、代理购电损益分摊标准、保障性电量新增损益分摊标准、输配电价(含损耗)、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
P代理购电用户终端价格=P代理购电价格+P容量补偿电价+P代理购电损益分摊标准+P保障性电量新增损益分摊标准+P输配电价(含损耗)+P政策性交叉补贴+P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第十六条 容量补偿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代理购电用户(不含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代理购电价格、容量补偿电价执行分时电价政策。输配电价(含损耗)、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代理购电损益分摊标准、保障性电量新增损益分摊标准、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用户(以下统称1.5倍用户)的0.5倍代理购电加价标准等其他标准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第十八条 代理购电用户代理购电价格、容量补偿电价高峰时段上浮70%、低谷时段下浮70%。在1千伏及以上代理购电用户中建立尖峰电价和深谷电价机制,即尖峰时段上浮100%、深谷时段电价标准为0。
第十九条 1千伏及以上代理购电用户峰谷时段划分:每年2-5月每日高峰时段(含尖峰时段)为5小时、低谷时段(含深谷时段)为5小时、平时段为14小时;每年1月、6-12月每日高峰时段(含尖峰时段)为6小时、低谷时段(含深谷时段)为6小时、平时段为12小时;尖峰、深谷时段全年各不超过586小时。
峰谷时段划分,由电网企业根据山东电网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以年度为周期提前公布未来12个月峰谷时段情况;当年内可能出现电力供需紧张、天气变化等不确定因素时,应及时对当年尚未执行的峰谷时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不满1千伏代理购电用户具备分时计量条件前,代理购电价格、容量补偿电价峰谷时段保持不变,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暂不执行尖峰、深谷电价)。后期计量装置改造具备条件后,逐步执行与1千伏及以上用户相同的尖峰电价、深谷电价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山东电网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参考电力现货市场分时电价信号,适时调整代理购电用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峰谷时长等参数。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代理购电用户代理购电价格峰谷损益纳入代理购电损益,由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容量补偿电价峰谷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逐月清算,总体水平保持稳定。
第二十三条 代理购电用户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电价的,加价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暂无法参与市场的高耗能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代理购电价格按1.5倍执行。高耗能用户认定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过户的,电网企业应及时将过户变更信息告知山东电力交易中心。过户后的新户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并执行代理用户终端价格。
第二十六条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应与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公平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提前公布次月代理购电用户终端价格,并按代理用户次月实际用电量全额结算电费。
第五章 代理购电价格及损益分摊
第二十八条 代理购电价格由电网企业根据月度、分时段用电量以及市场化采购电量预测数据,结合市场交易情况按月测算。
P代理购电价格=(P中长期交易加权平均价格×Q代理参与中长期交易电量+P代理购电政府授权合约平均价格×Q代理购电政府授权合约电量+P预测市场日前、实时价格×Q代理参与日前、实时电量+R市场偏差费用)÷Q代理预测总电量
P预测市场日前、实时价格,根据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规定,对代理购电日前、实时偏差电量交易价格和相关费用进行预测形成的价格。
R市场偏差费用根据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规定,应由参与市场购电市场主体承担的因市场运行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代理购电实际结算的购电价格和电量,计算实际购电价格与向用户传导的测算购电价格偏差损益、代理购电价格执行峰谷的损益,逐月向代理购电用户分摊(分享)。电网企业要保持代理工商业用户销售电价相对稳定,对影响较大的因素可跨月分摊(分享),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P代理购电损益分摊标准=R需分摊损益÷Q代理用户电量
R需分摊损益=Q代理购电电量×(P实际购电价格-P测算购电价格)+R代理购电价格峰谷损益
第六章 保障性电量价格及损益分摊
第三十条 居民、农业用户用电价格保持稳定,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不承担电力市场费用分摊(分享)。
第三十一条 执行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继续按现行价格机制由电网企业收购,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用电。保障性电量实际购入价格变动引起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下同),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用户、直接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用户,下同)分摊(分享)。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代理1.5倍用户的增收收入(0.5倍部分),政府授权合约价差盈亏纳入保障性电量新增损益。
第三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保障性电量保供电源匹配情况,提前测算次月保障性购电均价,计算与基准购电价格偏差产生的损益,以次月测算的全体工商业用户电量确定分摊标准,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电网公司要保障分摊(分享)标准水平相对稳定,涉及年度集中支付或补贴性质的费用,可按预计标准逐月分摊,年度清算。
P保障性电量新增损益分摊标准=R预测分摊损益÷Q全部工商业用户预测电量
R预测分摊损益=R价格变动损益-R1.5倍用户代理购电收益
R价格变动损益=Q保障性电量预测购入电量×(P保障性电量预测购入价格-P保障性电量基准电价)+Q政府性授权合约购入电量×(P政府授权合约预测购入价格-P政府授权合约预测售出电价)
R1.5倍用户代理购电收益=Q1.5倍用户用电量×P代理购电价格×0.5
第七章 政策宣传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通过营业场所、手机APP、供电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开展政策宣传,鼓励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第三十五条 电网企业应及时公开峰谷时段划分情况,年度峰谷时段划分应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2023年峰谷时段划分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当年内出现动态调整时,调整结果应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上述相关情况应于当月月末3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三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按规范代理购电流程,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代理购电机制执行情况。月末3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次月代理购电终端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及时公开代理购电相关信息,每月月末3日前通过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向社会发布:代理用户分月总电量预测、采购电量来源、代理购电价格、容量补偿电价、保障性电量新增损益分摊标准、代理购电损益分摊标准,以及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水平及构成等信息。每年结束3个月内报告上一年度系统负荷曲线变化情况、系统最大负荷、峰谷差和负荷率变化情况、各时段电量比例变化情况、加权平均电价变动情况、电网企业执行分时电价收入变化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的组织机构,及时调整营销管理系统,重点优化电费结算功能,积极推进表计设施改造,确保在用户电费账单中清晰列示代理购电电费明细情况。
信息来源: 价格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