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7月份以来,我国各省市开始执行尖峰电价机制,据统计,目前共有27省出台了相关的尖峰电价政策。
尖峰电价,比高峰电价更高,一般用于炎热的夏季和寒冷的冬季的部分时段,一般针对工商业用电。在这些时段,社会用电量急剧增长,对电网运行安全造成威胁。
其推出的目的是为确保能源稳定供应,保障电网运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电力用户主动避峰,提升整体电力系统效能。显然,尖峰电价的执行有利于储热技术的推广。
(相关资料图)
国家发改委去年7月份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明确,建立尖峰电价机制。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推行尖峰电价机制。尖峰时段根据前两年当地电力系统最高负荷95%及以上用电负荷出现的时段合理确定,并考虑当年电力供需情况、天气变化等因素灵活调整;
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热电联产机组和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大、电力系统阶段性供大于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可参照尖峰电价机制建立深谷电价机制。强化尖峰电价、深谷电价机制与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的衔接协同,充分挖掘需求侧调节能力。
在该政策的指引下,我国各省市陆续出台了省级的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相关政策,汇总如下:
江苏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12月27日)
夏季尖峰电价执行范围: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
夏季尖峰电价执行标准
执行时间:7、8两月10:00-11:00、14:00-15:00
实施条件:日最高气温达到或超过35℃
电价标准:以峰段电价为基础上浮20%
注:夏季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新闻联播节目后天气预报发布的南京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对于气温不符合实施条件的日历天,执行原分时时段。
具体时段划分:
尖峰:10:00-11:00,14:00-15:00
高峰:8:00-10:00,18:00-22:00
平段:11:00-14:00,15:00-18:00,22:00-24:00
谷段:00:00-8:00
广东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年8月31日)
执行范围:大工业用户、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户
尖峰执行时间:7月、8月和9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新闻联播节目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广州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
电价标准: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1.65:1:0.5调整为1.7:1:0.38
具体时段划分:尖峰:11:00-12:00、15:00-17:00
高峰时段为10:00-12:00、14:00-19:00
低谷时段为0:00-8:00
浙江
关于进一步完善浙江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9月10日)
执行范围:大工业电价用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一般工商业、居民、农业生产等电价用户的分时电价政策本次不调整;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自2024年起全部执行分时电价
尖峰执行时间: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月份13:00-15:00
具体时段划分:尖峰:9:00-11:00、15:00-17:00
高峰:8:00-9:00、13:00-15:00、17:00-22:00
低谷:11:00-13:00、22:00-次日8:00
安徽
关于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的通知
(2021年10月15日)
关于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年1月29日)
执行范围: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执行时间:1月、7月、8月、9月、12月
(在日最低气温≤-5℃或日最高气温≥36℃时(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合肥温度为准)
电价标准:低谷电价下浮58.8%,每年季节性高峰期间高峰电价上浮81.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1%。
具体时段划分:高峰:9:00—12:00、17:00—22:00
低谷:23:00-次日8:00
天津
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12月24日)
执行范围:除行政机关、学校(不含校办工厂)、部队(不含生产企业)、医院、地铁、自来水、城市公共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煤气、集中供热、电气化铁路、公交专用充换电设施、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以及农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尖峰执行时间:1、12月高峰时段中11:00-12:00,18:00-19:00为尖峰时段。7、8月高峰时段中11:00-12:00,16:00-17:00为尖峰时段
电价标准:高峰电价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50%、低谷电价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下浮54%,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具体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9:00-12:00,16:00-21:00;
低谷时段:23:00-7:00;
平时段:7:00-9:00,12:00-16:00,21:00-23:00。
尖峰(1、12月):11:00-12:00,18:00-19:00
(7、8月):11:00-12:00,16:00-17:00
海南
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年12月21日)
执行范围: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业用户、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宾馆酒店用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场用户(自主选择)、315千伏安及以上未执行峰谷电价的商业用户,水产养殖、水产初加工、水产冷链仓储类用户,5G基站用户
尖峰执行时间:5月、6月、7月,尖峰时段为每日20:00-22:00
电价标准: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由上浮65%调整至上浮70%,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由下浮50%调整至下浮60%。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具体时段划分:
尖峰:20:00-22:00
峰段:10:00-12:00、16:00-22:00
平段:07:00-10:00、12:00-16:00、22:00-23:00
谷段:23:00-次日07:00
山东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2021年11月26日)
尖峰执行时间:夏季(6-8月):10:00-11:00、19:00-21:00;冬季(12月、1月):10:00-11:00,16:00-20:00
电价标准: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非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模式)用户高峰、低谷时段浮动比例为上下浮动50%执行;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执行
现货市场运行期间高峰、低谷时段浮动比例为上下浮动50%执行;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执行
具体时段划分:
尖峰:(6-8月):10:00-11:00、19:00-21:00
(12月、1月):10:00-11:00,16:00-20:00
高峰:9:00-11:00、15:00-22:00
低谷:00:00-7:00,12:00-14:00
山西
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11月24日)
执行范围: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包括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用电)
尖峰执行时间:1月、7月、8月、12月18:00-20:00
电价标准: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5%,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具体时段划分:高峰:8:00-11:00、17:00-23:00;
低谷:00:00-07:00、11:00-13:00;
平时段7:00-8:00、13:00-17:00、23:00-24:00
尖峰(1月、7月、8月、12月):18:00-20:00
黑龙江
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措施
(2022年2月24日)
执行范围:大工业用户和设备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户
尖峰执行时间:7月-9月、11月-1月:6:30-18:30
电价标准:高峰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尖峰时段电价以高峰时段电价为基础上浮20%;低谷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
具体时段划分:高峰:6:00-7:00、9:00-11:30、15:30-20:00;
低谷:22:30-5:30;
尖峰(7月-9月、11月-1月):6:30-18:30
吉林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11月30日)
执行范围:吉林省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且设备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用户
尖峰执行时间:1-2月、7-8月、11-12月16:00-18:00
电价标准: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具体时段划分:高峰:9:00-11:30、15:30-21:00,
尖峰:1-2月、7-8月、11-12月16:00-18:00;
低谷:23:00-6:00;
平段:6:00-9:00、11:30-15:30、21:00-23:00。
蓄热式电采暖分时时段调整为:
高峰:9:00-11:30、15:30-21:00;
低谷:21:00-7:00;
平段:7:00-9:00、11:30-15:30
重庆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12月9日)
执行范围: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10千伏及以上且受电变压器容量100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普非工业用户动力用电
尖峰执行时间:7月、8月、12月、1月12∶00—14∶00
电价标准:峰谷电价价差为4.2∶1,高峰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2%,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具体时段划分:尖峰:7月、8月、12月、1月12∶00—14∶00
高峰:11∶00—17∶00、20∶00—22∶00
平段:08∶00—11∶00、17∶00—20∶00、22∶00—24∶00。
低谷:00∶00—08∶00
广西
关于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11月19日)
执行范围:广西供电区域内大工业用电、专用变压器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上的普通工业用电,除铁路(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航运、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自来水生产、城乡污水处理厂生产、污水泵站生产、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生产、垃圾中转站生产等公共服务性用电外,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成熟后扩大到其他工商业用电。居民、农业用电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电价标准: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1.21:1:0.79调整为1.5:1:0.5。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尖峰执行时间:每年7月、8月、9月、12月四个整月每日11:00-12:00、17:00-18:00具体时段划分:
尖峰:11:00-12:00、17:00-18:00
高峰:10:00-12:00、16:00-22:00
平段:7:00-10:00、12:00-16:00、22:00-23:00
低谷:23:00-24:00、00:00-7:00
内蒙古蒙西
关于蒙西电网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10月29日)
执行范围: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
尖峰执行时间:每年6-8月实施尖峰电价,尖峰时段为每日18:00-20:00
电价标准:大风季峰平谷交易价格比为1.48:1:0.79,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48%,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21%。
小风季峰平谷交易价格比为1.48:1:0.47,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48%,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3%。
具体时段划分:大风季(1-5月、9-12月)
峰段:17:00-21:00
平段:4:00-10:00、15:00-17:00、21:00-24:00
谷段:0:00-4:00、10:00-15:00。
(二)小风季(6-8月)
峰段:5:00-7:00、17:00-21:00,
平段:7:00-10:00、15:00-17:00、21:00-次日5:00
谷段:10:00-15:00。
尖峰(每年6-8月):18:00—20:00
内蒙古蒙东
关于蒙东电网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10月29日)
尖峰执行时间:每年6-8月实施尖峰电价,尖峰时段为每日18:00—20:00
电价标准:峰平谷交易价格比按照1.5∶1∶0.5执行,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50%,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0%。尖峰电价在峰段价格基础上上浮20%
具体时段划分:峰段:7:30—11:30、17:00—21:00
平段:11:30—17:00、21:00—22:00、5:00—7:30
谷段:22:00—次日5:00
尖峰(每年6-8月):18:00—20:00
新疆
关于完善我区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1年10月15日)
执行范围:新疆电网供电范围内,除国家明确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电力用户
尖峰执行时间:夏季7月份的21:00-23:00,冬季1、11、12月份的19:00-21:00
电价标准: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20%
具体时段划分:
尖峰:19:00-21:00、21:00-23:00
高峰:8:00-11:00、19:00-24:00
平段:11:00-14:00、16:00-19:00、0:00-2:00
低谷:2:00-8:00。14:00-16:00
湖南
关于进一步完善湖南省分时电价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11月9日)
执行范围: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监狱生产企业及城镇供水企业生产、广播电视台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医院等用电不执行分时电价外,大工业用电和用电容量达到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分时电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生产、部分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可自行选择执行分时电价
尖峰执行时间: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每日18-22时
电价标准:高峰、平段、低谷电价比调整为1.6:1:0.4,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具体时段划分:高峰:11:00-14:00、18:00-23:00
平段:7:00-11:00、14:00-18:00
低谷:23:00-次日7:00
季节性尖峰(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18:00-22:00
河北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2021年11月10日)
执行范围:工商业电力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区域内的工商业电力用户(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除外,见附件)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对两部制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单一制用户实行尖峰电价。
尖峰执行时间:夏季(6、7、8月)河北电网:11:00—12:00、16:00—17:00、21:00—22:00
冀北电网:10:00—11:00、17:00—18:00、20:00—21:00
冬季(河北电网:每年12月及次年1—2月份;冀北电网:每年11—12月及次年1月份)
河北电网:17:00—19:00
冀北电网:17:00—19:00
电价标准: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具体时段划分:
夏季(6、7、8月)
河北电网:低谷0:00—8:00;平段8:00—11:00、18:00—21:00、22:00—24:00;高峰12:00—16:00、17:00—18:00;尖峰11:00—12:00、16:00—17:00、21:00—22:00。
冀北电网:低谷:0:00—7:00、23:00—24:00;平段:7:00—10:00、12:00—14:00、18:00—19:00、21:00—23:00;高峰:11:00—12:00、14:00—17:00、19:00—20:00;尖峰:10:00—11:00、17:00—18:00、20:00—21:00。
冬季(河北电网:每年12月及次年1—2月份;冀北电网:每年11—12月及次年1月份)
河北电网:低谷:0:00—7:00、23:00—24:00;平段:7:00—9:00、12:00—17:00、22:00—23:00;高峰:9:00—12:00、19:00—22:00;尖峰:17:00—19:00。
冀北电网:低谷:0:00—7:00、23:00—24:00;平段:7:00—8:00、9:00—10:00、11:00—14:00、20:00—23:00;高峰:8:00—9:00、10:00—11:00、14:00—17:00、19:00—20:00;尖峰:17:00—19:00。
其他季节(河北电网:每年3—5月及9—11月;冀北电网:每年2—5月及9—10月)
河北电网:低谷0:00—8:00;平段8:00—9:00、12:00—15:00、20:00—24:00;高峰9:00—12:00、15:00—20:00。
冀北电网:低谷:0:00—7:00、23:00—24:00;平段:7:00—9:00、12:00—15:00、18:00—19:00、21:00—23:00;高峰:9:00—12:00、15:00—18:00、19:00—21:00。
四川
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2022年6月8日)
执行范围: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专用变压器在50千伏安及以上、公用变压器在50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尖峰执行时间:夏季7月26日—8月25日,尖峰时段:15:00—17:00
冬季12月26日—1月25日,尖峰时段:19:00—21:00
电价标准: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峰平谷价差比为1.6:1:0.4,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具体时段划分:
尖峰(7.26-8.25):15:00—17:00
(12.26-1.25):19:00—21:00
高峰:11:00—12:00、14:00—21:00;
平段:7:00—11:00、12:00—14:00、21:00—23:00;
低谷:23:00-次日7:00
陕西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11月12日)
执行范围: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电力用户,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机关、部队、医院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和季节性电采暖电价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排灌用电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尖峰执行时间:每年夏季7月、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9:30-21:30
冬季1月、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8:30-20:30
电价标准: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20%。大工业生产用电峰平谷比价为1.63:1:0.37,农业生产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平谷比价为1.5:1:0.5
具体时段划分:
尖峰(7月、8月):19:30-21:30
(1月、12月):18:30-20:30
高峰:8:00-11:30、18:30-23:00
低谷:23:00-7:00
河南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1年9月26日)
执行范围: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电力用户应当执行分时电价,其中,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
尖峰执行时间:1—2月和7—8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尖峰电价,其中,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9至20时,7—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2至14时和19至20时。
电价标准: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4%、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9%。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其他月份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具体时段划分:高峰:10:00-14:00,17:00—21:00
低谷:23:00—次日7:00
尖峰(1—2月):19:00—20:00
尖峰(7—8月):12:00—14:00、19:00—20:00
贵州
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9月1日)
执行范围: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以及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电储能用电
电价标准: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
具体时段划分:峰时段:9:00-12:00、16:00-21:00;
平时段:7:00-9:00、12:00-16:00、21:00-23:00
谷时段:00:00-7:00、23:00-24:00
福建
关于福鼎等七个县级电网实行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2021年4月2日)
执行范围:工商业两部制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单一制用户和农业用户
电价标准:福鼎高峰时段上浮30%,低谷时段下降30%,
周宁高峰时段上浮20%,低谷时段下降25%
寿宁高峰时段上浮20%,低谷时段下降25%
屏南高峰时段上浮20%,低谷时段下降25%
古田高峰时段上浮20%,低谷时段下降25%
华安高峰时段上浮30%,低谷时段下降30%
新罗高峰时段上浮50%,低谷时段下降50%
具体时段划分:峰时段:8:30-11:30、14:30-17:30、19:00-21:00
平时段:7:00-8:30、11:30-14:30、17:30-19:00、21:00-23:00
谷时段:23:00-次日7:00
宁夏
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2021年8月27日)
电价标准: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基础上浮5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基础下浮50%
具体时段划分:调整铁合金、碳化硅、煤炭开采洗选、水泥制造:
高峰7:00-9:00、17:00-23:00
平段23:00-次日7:00
谷段9:00-17:00
除上述四个行业以外的电力用户峰谷时段保持不变
高峰:8:00-12:00、18:30-22:30
低谷时段:22:30-6:30
云南
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1年10月12日)
执行范围:所有大工业用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和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尖峰执行时间:每年1月、5月、11月、12月的10:30—11:30、18:00—19:00
电价标准: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基础上上浮50%,谷时段在平时段电价下浮50%;市场交易电量以当月电能量交易价格为基准,峰时段电价上浮50%,谷时段电价下浮50%;尖峰电价在本月峰时段电价基础上再上浮20%。
具体时段划分:
尖峰:(1月、5月、11月、12月):10:30—11:30、18:00—19:00
峰段:9:00-12:00、18:00-23:00
平段:7:00-9:00、12:00-18:00
谷段:00:00-7:00、23:00-24:00
江西
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1年11月1日)
执行范围:全省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
尖峰执行时间:冬季(1月、12月):17:00-19:00,夏季(7-9月):20:00-22:00。
电价标准:高峰时段电价上浮5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低谷电价下浮50%。
具体时段划分:
冬季(1月、12月):尖峰:17:00-19:00
高峰:9:00-12:00、19:00-20:00
低谷:00:00-06:00
夏季(7-9月):尖峰:20:00-22:00
高峰:16:00-20:00
低谷:00:00-06:00
其他季节(2-6、10-11月):高峰:16:00-22:00
低谷:00:00-06:00
青海
关于进一步完善青海电网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
(2021年12月22日)
尖峰执行时间:对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在春季和冬季早、晚高峰时段中各选择一小时制定尖峰时段,即每年1至3月、10至12月8:00-9:00和20:00-21:00
电价标准:尖峰时段电价在用户对应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具体时段划分:
高峰:7:00-9:00,17:00-23:00;
低谷:9:00-17:00
尖峰:(1月-3月,10月-12月)
8:00-9:00、20:00-21:00
甘肃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2021年11月10日)
执行范围:全省工商业电力用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农业生产电力用户(农业排灌用电除外)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居民生活用电自主选择
具体时段划分:
峰、平、谷时段各设8小时,尖峰、深谷时段视条件择机研究制定。
一)居民用户峰平谷时段划分保持不变。峰段为:7:00-9:00、18:00-24:00,平段为:00:00-2:00、4:00-7:00、9:00-11:00、17:00-18:00,谷段为:2:00-4:00、11:00-17:00。
二)调整农业生产和工商业用户峰谷时段。调整后,峰段为:7:00-9:00、17:00-23:00,平段为:23:00-00:00、00:00-7:00,谷段为:9:00-17:00。
三)优化电取暖时段划分。对居民分户取暖用电、居民集中取暖用电及工商业取暖用电,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时段划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488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