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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恋爱期间,情侣会产生较多的财物赠与,沉浸在热恋中的人往往不会对金钱斤斤计较,可一旦感情不在,曾经的海誓山盟化为乌有,蜜恋期的一分一厘也要算得清清楚楚。那么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是否需要返还,又如何认定?近日,泌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曹某与张某原系情侣关系。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后,曹某为增进与张某之间的感情,自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期间,多次向张某转账,共计人民币56,670元,(其中5,000元以上的5笔合计31,500元;2,000元-5,000元的5笔合计10,190元;1,000元-2,000元3笔合计3,400元;其他26笔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不等金额)。此外,曹某为张某订购机票、购买衣服、礼物支出6,697.23元,意与张某缔结婚约。后二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张某退回了30000元,曹某认为应当全部退还,遂起诉至泌阳法院。
法院审理:泌阳法院审理认为:曹某在与张某建立恋爱关系后,向张某小额转账及为其订购机票、购买衣服、礼物等应视为表达爱意的赠与,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但根据曹某经济状况,对于向张某的5笔5,000元以上的转账(合计31500元),已属于大额转账,超出了日常交往礼尚往来的范围,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双方虽在赠与当时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大额度财物的馈赠行为蕴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双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即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一旦赠与合同生效条件(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未成就,受赠人应予以返还赠与财产,故该部分钱款应当返还,考虑到张某在双方分手后已经退回了30000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此案已生效。
法官普法: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恋爱期间的大额财物赠送,往往蕴含了缔结婚约的美好愿望,系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性质的认定:日常花销,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以上赠与财物行为均可推定为表达爱意、培养感情,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贵重物品的赠与,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转账,一般是基于缔结婚约的附条件赠与,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受赠人应承担返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安坤 周田田姜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