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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老养老传家久,尊老敬老世泽长。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因赡养争议导致父子之间对簿公堂的现象却屡见不鲜。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云阳法庭就判决了一起赡养老人案,是“父慈子不孝”?还是另有隐情?且看云阳法庭如何裁定。
王某和顾某夫妻俩已年过七旬,二人育有一子(被告王某)及二女。今年年初,王父因病住院治疗,治疗费用共计近七万元。而被告称自己条件困难,只给予了两千元给父亲看病,并以父母不愿跟随自己生活为由拒绝给付赡养费,因此王某和顾某二原告将儿子诉至本院。
南召法院云阳法庭杨雪营法官审理认为,成年子女赡养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不仅是道德要求亦是法律规定。原告王某、顾某均已年过七旬缺乏劳动能力,且王父出院后仍需继续服药治疗,被告王某及其姐妹应承担赡养其父母的责任。杨雪营法官结合案情实际,酌定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医药费用一万四千余元,并自 2023 年 4 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四百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此外,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也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供稿:南召法院 李圆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