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年度)某地区离婚数与总人口之比。通常以千分率表示。
计算公式为:
离婚率=(年内离婚数/年平均总人口)×1000‰
2013年6月19日民政部发布《2012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12年共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310.4万对,增长8.0%,粗离婚率为2.3‰,比2011年增加0.2个千分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323.6万对,粗结婚率为9.8‰,比上年上升0.1个千分点。2012年离婚率的增幅超过结婚率增幅,离婚率呈逐年递增的态势,增长势头超过结婚率的增幅
计算方法
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人口学辞典》更明确切地指出:分子为“离婚对数”。
然而,这个看似简单明了的计算方法,却被国内的一些权威学者、统计部门及出版界所误读。其主要歧义在于“离婚数”究竟是“人数”还是“对数”。
以“离婚人数”作分子计算的离婚率,无疑使中国的离婚率增长了一倍,而除了少数社会学和人口学词典外,大多数社会学、人口学和婚姻家庭辞典都认同“离婚人数”的分子涵义,其中不乏由社会学界的权威学者领衔主编(如袁方,1989;王康,1987)。众多学者也都照搬和引用错误方法计算出的离婚率资料(储兆瑞,1994;刘炳福,1996;张敏杰,1997;罗萍,1999;徐舒等,2001;央宗,2002等),一些研究者在作地域比较时还因此得出中国大陆的离婚率高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香港、台湾地区(如李荣时,1993;刘爽,2000),这往往会引起误解,即中国的离婚率虽低于欧美,但在亚洲已属最高之列。其实,与上述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的离婚率仍处于较低的水平。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离婚率也是以年离婚人数作分子除以年平均人口,其由来可追寻至“民政部关于印发《离婚率计算方法研讨结果的报告》的函”(1988民综函第247号)。据该函记载,民政部综合计划司和婚姻管理司曾于1988年8月召开了由15名统计、法律、婚姻、人口专家参加的离婚率计算方法研讨会,取得一致意见,并“经国家统计局认可,部领导批准”后确定:为了便于计算,易采集数据,与国际取得一致,在进行离婚统计和对外宣传时,统一口径,暂采用如下计算方法:“在一定时期内或按所给的年份,每一千人中离婚的数字。分母是总人口,分子是离婚次数,表示方法是千分率。其计算公式为:
某年离婚率=(某年离婚次数/某年平均总人口数)×1000‰
上述计算公式尽管略有缺憾,即在关键性的“分子”含义上没有更明确地表述为“离婚对数”,但也未发生实质性的错误:所谓“次数”,自然指的是“对数”,因为离婚登记或法律认可只能由夫妻共同/同时“一次”性完成注册,而不可能将“一对”夫妻的离婚拆分计算为“两次”。
发展趋势
1、由于妇女就业率的增加,核心家庭日益普遍,人们对家庭民主化与家庭幸福的追求不断增长,离婚率还将有所上升;
2、生产力的发展有可能使妇女在平等的基础上解除没有爱情的婚姻,但也使妇女更有可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而后者的结果将会大大减少离婚的比例。
3、2009年中国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有246.8万对,比上年增加19.9万对,增长8.8%,粗离婚率为1.85,比上年增加0.14个千分点。从近五年情况看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平均增幅为7.65%,这说明中国已婚男女收入及个性越来越独立,自我意识越来越强。
4、“离婚率高,是中国人追求高质量婚姻的另一种体现。”。大家都渴望幸福的婚姻和家庭港湾,但纯为降低离婚率去强求破镜重圆,对婚姻和生活有害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