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本市场将步入全面注册制的新阶段。2月1日,证监会连发多份文件,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全面注册制改革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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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答记者问时表示,本次改革借鉴科创板、创业板经验,以更加市场化便利化为导向,进一步改进主板交易制度。与此同时,这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规则是更为全面的改革,涉及注册制安排、保荐承销、并购重组等多个方面。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中国结算、中证金融等同步就《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公布了多份起草说明。
沪深证券交易所均在起草说明中明确提及,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相关板块定位。除此之外,此次全面推行注册制改革还特别明确了优化注册环节与交易所审核的衔接机制、完善信息披露要求,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细化“关键少数”的追责范围,丰富日常工作措施等各环节的优化措施。
主板重点支持优质企业
作为此次改革的重点,证监会表示,主板应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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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均提出,各板块应明确定位,立足于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错位发展、功能互补的市场格局。
其中,科创板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科创板应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而创业板则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应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同时,北交所与全国股转系统则被定位为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主阵地。
除明确各板块间定位外,交易所之间的发行上市条件也逐步协调与融合。从此次《审核规则》的起草说明来看,上交所整体沿用科创板审核安排,深交所则在内容上总体保持一致,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同时也与上交所首发审核规则体系和内容基本一致,有利于促进形成全市场更为协调、简明、友好的业务规则体系。
本次改革在科创板、创业板的前期实践经验之上进行主板交易制度的调整,主要措施有以下三条:一是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二是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三是新股上市首日即可纳入融资融券标的,优化转融通机制,扩大融券券源范围。
证监会明确,这次改革从主板实际出发,两项制度未作调整:一是自新股上市第6个交易日起,日涨跌幅限制将继续保持10%不变。从实践经验看,主板存量股票及新股第6个交易日起波动率相对较低,10%的涨跌幅限制可以满足绝大部分股票的定价需求;二是维持主板现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对投资者资产、投资经验等不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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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多方监管,中介机构“申报即担责”
此次改革不可忽视的一个重点角色是中介机构,将“受理即担责”调整为“申报即担责”,进一步明晰中介机构责任。与此同时,改革还强化了对“关键少数”的监管。
改革不仅明确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同时也将督导对象范围由保荐人扩展至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上交所明确,此次改革增加现场督导规定,扩大督导对象范围,进一步约束参与项目相关服务机构间的配合、保证义务及相应罚则。
此次改革对“关键少数”的监管关注力度提升,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监管,明确对相关主体组织、指使发行人从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未有效配合尽职调查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增加对欺诈发行行为采取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
不仅如此,交易所还增强了监管互认相关条文的力度。深交所在《审核规则》中提及,相关主体被其他证券交易所采取暂不接受文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交易所在相应期限内不接受其提交或签字的相关文件。
证监会在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将坚持开门搞审核,全程公开,全程接受监督,不存在“特殊通道”,与市场主体的正常沟通渠道是敞开的,没有必要请托、找“门路”,更不能搞利益输送、充当“掮客”。
证监会还表示,下一步将建立发行人廉洁承诺机制,深入推进中介机构廉洁从业建设,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让行贿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在这方面,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否则会付出惨痛代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